孟建軍、張敬偉勞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冀0110執1617號
判決日期:2020-09-10
法院: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10民初4312號民事判決書,在執行孟建軍與張敬偉、劉翠、石家莊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張敬偉、劉翠給付申請執行人工程勞務費88055元及利息8376元(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4160元(計算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8月1日)、二被執行人負擔本案受理費1001元、執行費1221元,共計102813元;被執行人石家莊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在欠付張敬偉工程款范圍內支付申請執行人工程勞務費88055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2020年8月2日被執行人石家莊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已將88055元案款主動履行完畢。目前,被執行人張敬偉、劉翠仍有14758元未履行
判決結果
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張敬偉、劉翠在銀行的存款14758元;或提取、扣留其收入14758元。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王占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劉欣
判決日期
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