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甫平、廣西東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桂1202執1012號
判決日期:2020-09-09
法院: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皇甫平與被執行人廣西東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2019)桂1202民初159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廣西東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覺履行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皇甫平于2019年10月15日已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號為(2019)桂1202執1012號。截止立案之日,被執行人應履行的義務為: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工程款348510元及利息;負擔案件受理費(含保全費)5671元、執行費5488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扣劃被執行人廣西東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35443元,并且已經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此外,依職權查詢被執行人銀行、土地、房產、車輛、工商等財產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向申請執行人皇甫平釋明,其表示法院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再行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限制高消費,并以發布老賴大頭貼的方式公布被執行人的信息及欠款情況,本院在實施一系列強制措施后,均未見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據此,本案本次執行程序應依法終結。對尚未履行完畢的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應繼續履行,如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或線索時,可持原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和本裁定書,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黃耀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蒙萬謀
書記員何宇恒
判決日期
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