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蘇市春林砂廠與奎屯西部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新疆蘇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新40民終1394號
判決日期:2020-09-09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烏蘇市春林砂廠因與被上訴人奎屯西部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新疆蘇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3民初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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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3民初32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烏蘇市春林砂廠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808元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長何學濤
審判員蘆海龍
審判員王國彪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婉雨
判決日期
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