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秀云、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衡水市冀州區水利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1181民初1877號
判決日期:2020-09-09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鄧秀云與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衡水市冀州區水利局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秀云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立強、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宇、李曉煒、被告衡水市冀州區水利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滿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鄧秀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付的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地表水灌溉項目第四標段108720.64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自2016年3月17日計算至被告實際結清工程款之日),在庭審過程中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二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款108720.64元及給付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自2016年3月17日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10月17日,被告衡水市冀州區水利局發包的冀州市石津灌區軍齊南干七、八、九分干渠2014年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地表水灌溉項目第四標段由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中標承建。后上述兩標段工程由原告交由王春燕建設,現工程已經完工并交付使用。2018年1月,王春燕就該工程施工事宜向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被告衡水市冀州區水利局以及原告共同支付所欠工程款、保證金258720.64元。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訴,后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2018)冀11民終892號判決書,判令原告支付王春燕工程款108720.64元,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后王春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1181執836號、837號民事裁定書,凍結并劃撥原告名下銀行存款1378841.14元。案件執行完畢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結算原告代付的工程款108720.64元,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諉,時至今日仍沒有向原告結算代付的工程款。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辯稱,原告起訴所適用的生效判決書確定的支付工程款義務是原告與王春燕雙方發生,與工程處沒有關系,且工程處與原告之間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即便原告變更請求不當得利款項返還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衡水市冀州區水利局辯稱,軍齊南干7、8、9分干第四標段的中標單位為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具體施工單位也是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我單位進行的工程款支付也是針對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且工程款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完畢。我單位和鄧秀云、王春燕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也不知道鄧秀云、王春燕的具體身份情況。水利局不存在欠鄧秀云款項的事實,應駁回原告對水利局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提交如下證據:第一組證據,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11民終892號民事判決書一份,擬證明涉案軍齊南干7、8、9分干第四段的發包、建設以及工程款數額等具體情況;第二組證據,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法院(2018)冀1181執836號、837號執行裁定書和執行案件結案通知書及執行詢問筆錄,擬證明王春燕申請執行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11民終892號、849號民事判決合并執行,(2018)冀11民終892號民事判決書,實際執行鄧秀云本金、利息、執行費用等共計121753.8元;第三組證據,租賃合同及支款單,擬證明涉案工程是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與王春燕結算與原告鄧秀云無關;第四組證據,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11民終892號案件卷宗中復印的涉案第四段工程匯總表,擬證明涉案第四標段核算工程款是2521262.37元,質量保證金是252126.24元。(2018)冀11民終892號判決書判令鄧秀云支付王春燕的工程款數額應是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應付的工程款數額。
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未提交證據。
被告衡水市冀州區水利局均未提交證據。
經質證,二被告對原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對原告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本院認證意見,對原告提交證據的真實性被告無異議,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鄧秀云與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衡水市冀州區水利局及案外人王春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冀11民終892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查明事實,“2014年10月17日,衡水市冀州區水利局與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就冀州市石津灌區軍齊南干七、八、九分干渠2014年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地表水灌溉項目簽訂合同協議書,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對第四標段中標,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設立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冀州市2014年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地表水灌溉項目第四標段施工項目部,彭濤系項目部負責人,鄧秀云與彭濤系合作關系,鄧秀云將該工程轉包給王春燕,王春燕向鄧秀云、彭濤銀行轉賬800000元作為第四標段工程的保證金,2014年10月11日鄧秀云與王春燕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王春燕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對該標段工程進行施工。2015年5月該標段工程投入使用。2015年12月17日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出具保定建安[2015]付申001號完工/最終付款時申請核計工程總價款2521262.37元,2015年12月19日河北冀龍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監理部出具冀水監[2015]付證04-001號完工/最終付款證書對合同總價款予以審核確認”。王春燕因案涉工程款給付向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判決后,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鄧秀云提起上訴,二審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鄧秀云支付王春燕工程款108720.64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王春燕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王春燕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執行立案,案號(2018)冀1181執字837號,執行鄧秀云款項121753.8元。2018年8月28日執行完畢。執行完畢后,鄧秀云以執行款項系代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衡水市冀州區水利局支付為由,要求二被告返還,雙方而涉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鄧秀云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74元,減半收取計1237元,由原告鄧秀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立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薛娜
書記員武晨冉
判決日期
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