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洲與周雨及四川坤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3301民初458號
判決日期:2020-09-08
法院: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仁洲與被告周雨及四川坤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龔睿、被告周雨及四川坤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薛志軍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李仁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仁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施工勞務承包款491732.00元(承擔連帶責任),并支付逾期付款占用利息1426.23元(暫從2019年3月11日起計算至2019年11月11日止),并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2.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告李仁洲與被告四川坤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項目部經理周雨于2018年2月8日簽訂了《施工勞務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該工程乙方隊伍進場后,其先期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借給乙方一定數量的生活費,工程竣工付至勞務費的80%,辦完工程結算付至勞務費的90%,留10%待退場三個月內付清?!北竞贤こ添椖恳呀浽?018年12月11日進行勞務結算,應付金額為3491732.00元,但甲方只支付了3000000.00元,余款491732.00元未支付,協議約定退場三個月內付清,但截至訴訟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項。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原告的利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請。
被告周雨辯稱,原告所述確為事實,但未支付尾款是由于原告雇傭的工人在施工過程中摔傷后,原告未妥善處理,按照合同約定,原告違約在先。
被告四川坤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并未直接與我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合同相對方有待查明。如果原告是合同相對方,應當履行合同義務,原告對施工期間發生的工傷施工未作處理,導致傷者向本公司索要,原告違約在先,公司不應支付利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周雨與案外人李官印于2018年2月8日簽訂了《施工勞務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周雨將承包的石渠縣洛須引水工程渠系配套項目五標段工程的勞務承包給李官印,承包方式為分項單價組合成總價的形式,還約定了付款方式,即該工程乙方隊伍進場后,其先期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借給乙方一定數量的生活費,工程竣工付至勞務費的80%,辦完工程結算付至勞務費的90%,留10%待退場三個月內付清。合同簽訂后,案外人李官印因身體原因不能到高原施工,便將承包的該工程的全部勞務交由原告進行施工,李官印本人除與被告周雨簽訂合同外,并未參與實際施工,被告周雨對原告的施工行為予以認可。涉案工程項目竣工后,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12月11日進行了勞務結算,應付金額為3491732.00元。被告周雨的員工劉楊康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勞務費,原告認可已收到勞務費3000000.00元,余款491732.00元至今未支付。
另查明,被告周雨與被告四川坤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之間是掛靠關系。二被告之間就涉案工程款已結清。
以上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爭議,對于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雙方對于本案的《施工勞務承包合同》的相對方及原告是否違約在先存在較大爭議。一、原告認為自己是該合同的實際施工人,被告周雨的行為代表公司,原告未妥善處理安全事故與本案無關。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證據。對被告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有異議的《施工勞務承包合同》及李仁洲班組勞務結算單、委托書及李仁洲的銀行流水賬單等證據。本院認為上述證據中除委托書外,其余證據與被告周雨的當庭陳述一致,與本院調取的電話錄音相互印證,能夠證明原告為該勞務合同的實際施工人,被告周雨按照合同約定和結算金額向原告支付了3000000.00元的勞務費的事實,予以采信。被告四川坤林四川坤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認為原告違約在先,當庭出示受傷工人鄭祿良的申請書一份,被告周雨無異議,原告對該份證據的三性及證明目的均有異議。本院認為,該份證據與本案無關,且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被告周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李
仁洲支付工程施工勞務承包款491732.00元;
駁回原告李仁洲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860.00元,減半收取4430.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李仁洲負擔1240.00元,被告負擔319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易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茍明雪
判決日期
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