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朝星、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民申2175號
判決日期:2020-09-08
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常朝星因與被申請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31民終4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常朝星申請再審稱,一、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尚未欠費的情況下將被申請人購買使用的手機號碼過戶給他人使用,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被申請人不能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將涉案號碼的使用權返還給申請人繼續使用。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返還申請人電話號碼使用權的能力。三、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解調協議,被申請人自愿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15000元系被申請人單方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對申請人沒有生效。二審法院超出申請人的一審訴訟請求和上訴請求,判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15000元,程序違法。請求撤銷二審判決,裁定再審本案。
聯通公司答辯稱,一、被申請人依法過戶涉案手機號碼,沒有違約行為。二、申請人的訴請侵犯善意第三人手機號碼使用權。三、申請人的訴請超過了訴訟時效的保護期限。四、被申請人對訴爭手機號碼享有收回的權利。五、被申請人尊重二審生效判決。請求駁回常朝星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常朝星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鵬
審判員劉前進
審判員歐陽卓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沈雅
書記員趙橋梁
判決日期
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