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環城快速公路管理處與劉保、濟南飛飛物流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05民初102號
判決日期:2020-09-07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鄭州市環城快速公路管理處(以下簡稱原告)訴被告劉保、濟南飛飛物流有限公司、中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訴請被告:1、被告賠償原告損失61780.3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趙偉麗、被告中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寧、被告劉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濟南飛飛物流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關情況
2019年2月20日0時43分,劉保駕駛魯A×××××號重型貨車沿中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連霍高速南500米高架橋上橋口時,將高架橋限高桿撞斷導致左后方與其同向行駛的劉傳奇駕駛的豫A×××××號小型客車與掉在地上的限高桿相撞,事故造成限高桿被撞斷,兩車受損。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五大隊認定,劉保負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劉保駕駛的魯A×××××號車輛所有權人為被告濟南飛飛物流有限公司,該涉案車輛于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在被告中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100萬元,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事故發生后,原告(甲方)于2019年2月21日和河南一銘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簽訂《限高架搶修合同》一份,搶修價格以甲乙雙方結算后確認的結算書價格為準,2019年3月25日雙方出具結算書,結算價格為61780.30元。后河南一銘環??萍加邢薰鞠虮景冈娉鼍?1780.30元發票一張
判決結果
被告中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61780.3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72元,由被告中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楊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安立
判決日期
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