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太、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06民再22號
判決日期:2020-09-07
法院: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王成太因與被申請人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5月8日向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山城區法院)提起訴訟。山城區法院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豫0603民初1089號民事判決。王成太、中港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豫06民終1208號民事判決。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王成太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省法院)申請再審。省法院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豫民申1050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8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王成太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靳文革,被申請人中港公司法定代表人馮少鵬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香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成太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二審判決和一審判決第三項;2.改判中港公司按王成太實際施工的工程量支付剩余工程款282910.5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自合同約定應當支付之日起至判決確定之日止,已經扣除一審判決支持的57000元);3.改判中港公司賠償王成太丟失的施工機械設備、工具等并支付使用費10000元;4.改判中港公司向王成太支付為了本工程所支出的拉絲、方木、模板等費用110170元;以上2-4項合計403080.58元。理由如下:1.根據2019年1月30日鶴壁煤化工工作進展情況記錄,可以明確“雙方預算審核完畢”,說明雙方對工程量價款結算已經有了初步意見。由于中港公司提起訴訟,導致調解無果而終。中港公司應將預算書提交法院,同時應提交其與接替王成太進場施工的工程隊簽訂的工程施工協議,以確定王成太的工程量。2.工程款的支付進度都是低于實際工程施工量的,施工隊都是先墊付工程款,中港公司再延后支付工程款。中港公司稱先支付且多支付工程款的說法不符合客觀事實。中港公司一再重復已經支付過進度款,在山城區法院(2019)豫0603民初371號判決中已經確定,該款項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王成太,是否支付給其他人,與王成太無關。3.王成太被強制退場后,其遺留在涉案工程現場施工的所有機械設備、工具等都被中港公司非法占用。期間中港公司并未盡到保管義務,導致部分工具丟失,因此中港公司應當向王成太支付使用費并賠償丟失的機械設備、工具的損失。4.通過鶴壁市寶山區管委會協調處理本案爭議時的會議紀要、協調意見書、工作進展情況等材料可以看出,中港公司牛合金、郅朝軍與王成太達成調解協議,對案涉工程中的鋼管、模板、方木等材料的移交、使用進行了約定,也明確了王成太所有施工設備、材料、工具等均在中港公司工地。二審判決認為上述材料的占有與使用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王成太可以另行主張,增加了王成太的訴累,應當一并處理解決。
中港公司辯稱:1.王成太所做工程,中港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付清工程款20萬元(另付給工人10萬元,實際多付10萬元)。2.王成太向中港公司主張其丟失機器設備等損失沒有法律依據,該損失王成太應該向負責工地安保工作的業主方主張,或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3.王成太要求中港公司支付拉絲、勾槍、頂絲、方木、模板等費用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方木、模板等屬于周轉材料,可周轉使用,該費用依照合同約定應由王成太承擔
判決結果
一、撤銷本院(2019)豫06民終1208號民事判決及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2019)豫0603民初1089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重審
合議庭
審判長賈敬科
審判員翁仙峰
審判員李振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宏飛
判決日期
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