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桂12民終787號
判決日期:2020-09-07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河池分公司)不服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巴馬法院)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5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聯通河池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巴馬法院(2020)桂1227民初54號民事裁定,指令巴馬法院審理本案。事實與理由:一、被上訴人以真實身份在上訴人處開通固定電話,雙方之間形成了電信服務合同關系事實清楚,屬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該案爭議焦點在于當事人對訟爭固定電話被盜打產生的費用是否應適用“先刑后民”等問題。首先,被上訴人管理使用的固定電話被盜打存在過錯,犯罪分子是通過被上訴人控制的機房將電話線拔掉或者將機房內的電源切斷,造成下線狀態,然后再使用被上訴人管理保存的帳號及密碼在外地(廣州)登錄,從廣州撥打世界各地的電話,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在機房及對帳號和密碼的管理上存在缺陷和疏漏,從而使犯罪分子能輕而易舉的對機房內的終端設備進行下線操作并知曉帳號和密碼,在外地登錄其帳號后撥打電話,其行為與上訴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其次,上訴人對固定電話被盜打不存在過錯,在2018年7月16日,上訴人發現被上訴人酒店使用的固定電話話費產生異常,為了避免損失的擴大對酒店使用的固定電話通話功能采取臨時停機措施,2018年7月18日被上訴人以固定電話被停機導致客戶投訴多影響酒店生意為由,申請上訴人解除停機措施。解除停機措施后在2018年7月19至7月21日,被上訴人酒店使用的7786096824和7786096825兩個電話號碼產生了高達200多萬元的國際長途話費,上訴人采取的措施得當。犯罪分子知曉正確帳號和密碼以及對機房內的終端設備進行操作是訟爭固定電話被盜打的直接原因。二、本案不適用“先刑后民”。“先刑后民”的適用條件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涉及同一法律關系,且后者必須以前者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本案雖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盜用電話費立為盜竊案偵查有牽連,但兩者所涉法律關系性質并不相同。犯罪分子掌握帳號和密碼通過操作被上訴人的終端設備盜打其電話,侵害的是被上訴人的財產權利,被上訴人有權向偵查機關報案并在破案后取回依法追繳的贓款,并不能產生免除向上訴人履行支付話費義務的法律后果。本案與被上訴人的固定電話被盜打案應分開審理并裁判。三、所謂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性質既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又涉及民事法律關系,相互間存在交叉、牽連、影響的案件,或根據同一法律事實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一時難以確定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案件。本案訟爭固定電話被人盜打涉嫌盜竊罪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電信服務合同糾紛,屬于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刑民交叉,但不適用“先刑后民”處理原則。首先,本案民事訴訟主體與涉嫌刑事盜竊主體不同。上訴人以電信服務合同相對方未履行付費義務之違約賠償糾紛起訴,而非起訴盜打電話的犯罪嫌疑人。其次,判斷刑民交叉案件是否適用“先刑后民”原則,其標準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是否同一。本案雖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盜打電話案有牽連,但兩者的法律關系性質并不相同。再者,本案無需以所涉盜竊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本案屬合同違約之訴。基于本案上訴人、被上訴人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系,除非被上訴人能夠證明訟爭的電話費已支付清償給上訴人,所涉盜竊案件將來如果能夠偵破并查明犯罪嫌疑人盜打電話的犯罪事實,對本案的處理也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綜上所述,巴馬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屬適用法律錯誤
判決結果
撤銷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桂1227民初54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合議庭
審判長覃春燕
審判員潘偉蘭
審判員廖德旺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嫻
書記員歐曉霞
判決日期
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