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剛與北京卓信大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8民初31004號
判決日期:2020-09-07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被告)左剛與被告(原告)北京卓信大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信大華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互訴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左剛,被告(原告)卓信大華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3、田挨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左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我不服京海勞人仲字[2018]第3722號裁決書,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卓信大華公司向我支付:1、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經濟補償金105416.67元;2、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工資差額6萬元;3、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獎金差額10.95萬元;4、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獎金10.9萬元;5、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43620.69元;6、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75627.78元(本案審理過程中,左剛撤回該項訴訟請求);7、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已入賬報銷費用差旅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104483.43元;8、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未入賬費用322660元。以上共計151萬余元(撤回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項訴訟請求后,各項訴請合計854680.79元)。事實和理由:我于2013年3月1日入職卓信大華公司,雙方勞動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終止,此后未再續簽。具體訴求款項及事實理由為:一、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經濟補償金。卓信大華公司沒有書面通知我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再續簽,2017年1月12日由財務經理王某1通知我停繳社保。在職期間,我收到了王某1發送的不再續簽合同的電子郵件,我認為王某1無權向我發送不再續簽的郵件。我的部門負責人是王某2,應由王某2通知。王某2和我約定合同到期后續簽,不同意我辦理離職手續。我認為王某1的行為是個人行為,未經公司領導授權,沒有事先征求我部門負責人的意見。卓信大華公司沒有在合同期滿前讓我辦理離職交接手續,而是在合同期滿后仍讓我繼續付出勞動,因此應向我支付5個月工資標準的補償金。二、2016年3月至12月工資差額。2016年2月卓信大華公司決定解散第三事業部,林梅和王某2讓我按照公司的意思寫了一份第三事業部進行清算的方案作為清算工作的文件依據。2016年2月24日,我將方案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給梅林、王某2和部門另外兩個同事。清算方案顯示“由于新三部現金流困難,為保證清算工作的順利進行,清算期間工資為正常工資一半,清算期結束后視具體現金流情況補發另外一半。清算期間完成本人負責工作任務后,工資自當月停發”。工資發放流程是王某2核定后,由我月初通過郵件發給王某3,王某3根據我的郵件發工資。卓信大華公司無法提交2016年9月后的工資郵件,是因為我認為清算期間工資發放不合理,應補發欠發的工資并應恢復到部門清算以前的正常工作水平,因此我拒絕將工資郵件發送給王某3,王某3沒有收到我的工資郵件而發放的工資,我不予認可。三、2014年、2015年獎金差額。王某2曾經告訴我,我2014年度獎金只發放了5.45萬元,即2015年2月16日銀行賬戶中收入款項,該款項系以報銷款形式發放,發票由公司統一負擔,剩余50%年終獎已經在公司財務掛賬。再經王某2、王某1核實,我2015年獎金發了一半,稅后48705元,另一半獎金沒發。四、2016年獎金。2016年年終獎為10.9萬元。已經王某2和王某1核實,王某2同意補發。五、未休年休假工資。我在卓信大華公司工作期間沒有休假,我并不負責考勤統計。卓信大華公司應向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六、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016年6月16日王某3發送電子郵件,聲稱社保變更需要有勞動合同,讓我配合補簽勞動合同,簽訂日期自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并在電話中稱如果不簽合同,將無法給我上社保。我在請示王某2的時候,王某2讓我配合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保變更以免社保斷交。勞動合同簽訂時明確了合同的用途是為配合社保變更,我由于擔心社保被斷繳,按照王某3的郵件要求簽訂了勞動合同,并非本人在和公司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勞動合同。七、2013年至2016年已入賬報銷款104483.43元。經王某2和王某1核實,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三部已開票未支付成本費用中我墊付的用于公司項目的差旅、交通、辦公等費用共計116483.43元,其中入賬金額104483.43元,未入賬金額1.2萬元。八、2013年至2016年未入賬報銷款322660元。我在職工作期間,墊付項目費用310660元,該筆費用經王某2、王某1核實,因公司原因未入賬。
卓信大華公司辯稱,不同意左剛的訴訟請求。我公司同意京海勞人仲字[2018]第3722號裁決書第一項裁決結果(支付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經濟補償金28000元),不同意裁決書第二項裁決結果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我公司無需向左剛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獎金差額48705元。事實和理由:我公司沒有與左剛約定過獎金事宜,王某2不是我公司工作人員,也不是左剛的領導,不應僅憑錄音就認定我公司欠付左剛2015年度獎金。
針對卓信大華公司的起訴,左剛辯稱,不同意卓信大華公司的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經查,本案中雙方對以下事實無爭議:
卓信大華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日,現任法定代表人林梅,公司現有林梅、田某等多名自然人股東。其中,田某系于2012年11月30日成為卓信大華公司自然人股東。卓信大華公司主營業務為資產評估、咨詢,對外出具資產評估或咨詢報告等;該公司稱正在申請司法鑒定的資產評估資質。
左剛為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信息顯示2009年6月10日至2013年4月2日期間其執業單位為北京天健興業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健興業公司),2013年4月2日至2017年4月5日期間其執業單位為卓信大華公司,2017年4月5日后其執業單位為中瑞世聯資產評估(北京)有限公司。
對于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本案中雙方爭議焦點為左剛訴請要求卓信大華公司支付到期終止補償金、工資差額、獎金差額等各項款項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一、雙方間勞動關系
本案中,卓信大華公司與左剛均主張雙方系勞動關系,稱左剛2013年3月1日入職,勞動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在職期間屬于事業三部,公司對其無坐班要求。但:左剛自述從2015年8月起其作為獨立核算單元在卓信大華公司工作,需向卓信大華公司支付租金、需自付下屬員工的薪酬。
鑒于本案中雙方均堅持為勞動關系,左剛明確系依據勞動關系主張各項款項,故為查明雙方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及具體存續情況,本案審理過程中,我院就卓信大華公司的企業架構、管理模式,王某2的身份,左剛的入職情況、在職執業情況等對雙方進行了詢問。其中:
(一)關于卓信大華公司企業架構及管理模式
雙方所述內容指向:卓信大華公司共五個事業部,事業部均系內部承包;事業部間相互平行,各自挖掘客戶;評估費由公司賬戶統一收取,但分開核算,各事業部有獨立的核算體系。各事業部“結余利潤”歸承包人所有,利潤即收入與成本之差,“成本”中包含項目成本、項目人員工資、分攤的物業水電等費用以及公司按照19%或20%標準收取的管理費等。
雙方稱,質控部門負責所有評估報告的審核。
(二)關于王某2的身份
卓信大華公司提交、左剛認可真實性的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網頁查詢打印材料顯示:王某2為注冊資產評估師,2010年4月6日起至今執業單位為天健興業公司,王某2為該公司出資人之一。
左剛主張王某2為卓信大華公司事業三部負責人。左剛稱:王某2、田某均是天健興業公司的資產評估師。我在天健興業公司時就跟著王某2。后來王某2、田某分別帶著兩個人進入卓信大華公司。田某把評估師資格轉到了卓信大華公司,因王某2是天健興業公司的股東,轉資格有些麻煩,故評估師資格沒有轉入卓信大華公司,但工作關系已轉至卓信大華公司。
卓信大華公司主張田某為卓信大華公司事業三部負責人。卓信大華公司稱:因天健興業公司發生業務危機,田某來到我公司并成立事業三部。當時王某2也說離開天健興業公司來到我公司,但后來天健興業公司的業務危機解除,王某2不會被殃及,王某2就沒有離開天健興業公司。在此期間,王某2確實也參與了事業三部的業務,但兩個人各做各的業務、分攤水電等費用。
(三)左剛的入職經過及執業情況
雙方所述內容指向:左剛系由王某2推薦加入卓信大華公司事業三部;卓信大華公司與左剛間《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為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崗位為第三事業部評估師,工資面議)系2016年5月簽訂,簽訂該《勞動合同書》是用于為左剛辦理社會保險繳費人員類別變更。
左剛稱:最初從王某2處取得業務,王某2給我分配、布置工作。王某2任事業三部負責人至2015年7月,“結余利潤”歸王某2及田某,不清楚二人如何分配。2015年8月后,事業三部仍由王某2負責,但我任部門經理,我與林梅、王某2約定此后事業三部的“結余利潤”歸我,故從2015年8月開始按照約定模式操作至今。
卓信大華公司稱:左剛一直在為王某2工作。我公司不參與事業三部的管理,不清楚左剛與王某2之間的具體關系。
(四)糾紛的緣起
雙方所述內容指向:王某2、田某對卓信大華公司事業三部的“結余利潤”分配存有爭議,田某要求卓信大華公司凍結事業三部賬目,并因此引發一系列糾紛。
卓信大華公司稱:因王某2不考慮入職(卓信大華公司)就想把錢款都提走,王某2把自己的錢基本提完了,還想繼續提田某的錢,田某就向我公司反映說兩人內部算賬。王某2和左剛合起來想把錢都拿走,就產生了諸多爭議糾紛。我公司并不參與兩人間關于事業三部的“結余利潤”之爭。
左剛稱:2015年8月,田某和王某2鬧掰了。田某提議卓信大華公司凍結了事業三部的賬目,但三部還有人員和項目,故公司讓我把事業三部承擔起來。2016年12月至今事業三部進行清算,本案訴訟也是清算的一種方式。除本案外目前涉及的另外兩個案件均已經生效。本案中我主張的入賬、未入賬費用,即事業三部的辦公和人力資源費用。
據雙方均無異議的裁判文書,左剛所述“清算事業三部的另外兩個案件”即:
1、北京博匯廣通財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匯廣通公司)與卓信大華公司間服務合同糾紛。
(2018)京01民終5333號判決書載明,該案中左剛以員工身份任博匯廣通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2016年11月前左剛的妹妹左某1曾為博匯廣通公司股東。
該案中,博匯廣通公司稱2015年4月左剛時任卓信大華公司第三事業部員工,左剛將卓信大華公司所有的“北京行知探索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資產評估項目委托給博匯廣通公司,但卓信大華公司未支付服務費9500元。法院審理認為,雖卓信大華公司與博匯廣通公司間并未簽訂合同,但卓信大華公司將博匯廣通公司提供的費用發票入賬,可以推知兩公司間存在服務合同關系,判決卓信大華公司支付服務費9500元。
2、北京博雅利和財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雅利和公司)與卓信大華公司間服務合同糾紛
(2018)京01民終4642號判決書載明,該案中左剛以員工身份任博匯廣通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本案中,左剛自認博雅利和公司法人是其母親孫某、股東左某2是其父親)。
該案中,博雅利和公司稱2015年9月卓信大華公司開展石家莊新興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擬設立新三板公司進行股份制改制評估項目的資產評估業務并將該業務委托給博雅利和公司,要求卓信大華公司支付服務費15000元(本案審理過程中,左剛自述,其在職期間代表卓信大華公司將該資產評估項目部分分包給博雅利和公司)。法院審理后,以卓信大華公司將博雅利和公司提供的費用發票入賬為由,推知兩公司間存在服務合同關系,判決卓信大華公司支付服務費15000元。
(五)王某2、田某到庭情況
為查明相關案件事實,本案審理過程中,我院曾責令左剛聯系王某2、卓信大華公司聯系田某到庭說明情況。后田某到庭作證,左剛明確表示無法聯系王某2到庭。
田某當庭作證稱“2012年12月底,我從天健興業公司離職后將資評估師資質轉入卓信大華公司,我于2013年實際出資入股卓信大華公司。我到卓信大華公司后成立了事業三部并任負責人。事業三部是公司的一個部門,分攤管理費。我拿每月5000元的固定工資,以事業三部的利潤為主要收入。‘利潤’是指部門結余,即營業收入(項目收入)減去營業成本(包含事業三部的差旅費、人員工資、社保、日常辦公開銷等三部自有費用;其他需要分攤的公司管理費用,約20%左右)。因我實際在另一家‘天健大華公司’辦公,是該公司股東,所以我不參與卓信大華公司水電租金的分攤”。
田某再當庭作證稱“王某2是我在天健興業公司的同事,2013年初曾相約一起來卓信大華公司,但最后王某2沒來。雖然王某2沒有來卓信大華公司,但他介紹過一些項目。2015年8月,我查賬發現王某2記錄了無關成本,故我申請公司凍結部門賬目、終止王某2的簽字權。我與公司商量后成立了第五事業部,原第三事業部項目上的支出,需要征求我的意見后才能通過。2015年8月以后,第三事業部主要是公司來管,有些業務由左剛進行,主要是清理王某2介紹的項目的遺留問題”。
經質證,卓信大華公司認可田某所述內容。
左剛不認可田某所述內容,稱“王某2一直是我的領導。2015年7月前王某2為事業三部負責人,盈余利潤歸王某2或田某,不清楚二人間如何分配,2015年8月后仍由王某2負責,我是部門經理,利潤歸我所有”。
二、左剛的各項訴求及舉證情況
左剛要求卓信大華公司支付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經濟補償金、工資差額、獎金差額、獎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銷費用等各項款項。為證明其主張,左剛提供如下材料為證:
1、《勞動合同書》,即雙方2016年5月為辦理社會保險變更而倒簽的書面勞動合同,其上顯示左剛崗位為第三事業部評估師,工資面議,未見關于年終獎的相關約定。
經質證,卓信大華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2、銀行流水。左剛稱在職期間每月月初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資。其中顯示:
(1)2013年4月15日某陳姓個人曾轉賬3191.94元。
(2)卓信大華公司于每月月初轉賬支付“工資”,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每月約3193.02元左右,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每月約10600元左右,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每月約5267元左右。左剛據此主張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每月工資差額6000元,共計6萬元。
(3)卓信大華公司曾以“借款”、“報銷款”等名義不定期向左剛轉賬,金額自幾千元至上萬元不等。左剛稱該部分款項中:2014年2月2日“報銷款”45800元為2013年稅后年終獎,2015年2月16日“報銷款”50000元及4500元為2014年年終獎,應發10.9萬元,僅實發50%;2016年1月12日“獎金”48705元為扣稅后的2015年年終獎,應發10.9萬元,僅實發50%。左剛據此主張2014年、2015年年終獎差額10.95萬元以及2016年年終獎10.9萬元。左剛稱沒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公司根據工作水平和業績發放年終獎。
經質證,卓信大華公司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其一、主張左剛一直在為王某2工作,降薪期間左剛負責制作工資表。其二、沒有約定過年終獎,雖實際操作過程中發放的年終獎系由田某提出發放人員名單及金額,由公司法人林梅根據其部門盈余情況決定發放與否。
3、錄音三段。左剛稱其要求公司核實2015年8月后事業三部所有的成本費用,在向卓信大華公司要賬時,卓信大華公司曾安排王某2及公司財務經理王某1與其溝通,錄音可以證明欠款及離職補償得到公司認可。結合左剛所提交文字整理稿,并核實光盤中音頻文件:
(1)錄音一,左剛稱系2017年11月底與王某2、王某1協商離職補償和報銷事宜時的談話錄音,稱談話時在核對其所主張的離職補償42.75萬元。
該錄音包含如下對話內容“王某1:沒有實際支付的。王某2:對,沒有實際支付的。這是一塊……然后把這個調出來。左剛:這一萬二就調到。王某2:這是代開發票,就調到待開發票后就支付就行了,然后工資、社保,這個也沒啥……這個是什么?王某1:這是左經理提出的。左剛:這是我的離職補償……這個是合同解約補償1.2吧,你把獎金分攤到月,15年獎金是54000的話,發了一半,那一半公司說因為某些原因給凍結了……王某1:你算這個是為了算你那個補償金數。左剛:對……四年,當時你給我的郵件不是12月17日嗎,寫的郵件,完了公司通知我辦理離職。王某1:讓來上班。這個之前是說讓來上班,對吧。左剛:嗯,是讓來上班。完了又說已經電話通知辦理離職……后來二十幾號不是上公司了嗎?王總就和林總說不讓我離職,林總說那好吧那就接著給他上社保,把三部清了,回頭我就趕緊找你來了……王某2:我想是這樣的,小左,這個沒問題,你就把這個邏輯寫個書面的東西,就一共我的需求是這么多。至于說補發年終獎,這個是因為在這個年終獎都是掛了以前年度負債里的,這個都掛了吧,這都是拿了票了嘛。左剛:后來的年終獎,16、17年度的,我就參照著,最低起碼不能低于上一年吧……王某1:我還是剛才跟王總說的,就是這個實際發生的我列出來,但是對這個東西,我就沒有辦法發表意見。王某2:沒事兒……小左有小左的訴求……這個你看啊,這個獎金是已經發了一半,剩余一半……趙工、孫新都是應付款,這些你都把單子給我拿出來,應付的都歸集到我這里來,因為我都給人家了……王某2:14年時發了一半,另一半就沒發。左剛:沒發,掛賬了。王某2:15年你已經領了一半,左剛:已經領了一半,然后另一半是走賬,沒拿票。王某2:這個是沒拿票的,這個是拿票抵的。左剛:對,這拿票抵的,因為咱們都是一半票,一半賬……左剛:這個是那個工資。就是從3月份開始說咱們賬上沒回來錢,沒回來錢就發我一半,我原來不是12000嗎?后來變成6000,完了以后那個賬上錢回來以后。王某2:賬上有那么多錢為什么不給人家發?……王某1:反正我就是剛才跟王總說的,賬上實際列支的,我就反映什么,剩下的我就不知道了……”。
(2)錄音二,左剛稱系2017年12月初其與王某2、王某1間談話錄音。
該錄音包含如下對話內容“王某2:然后記一個就是已開發票,就是未開發票支付的1.2萬。那是田某的什么費用。左剛:市場費用。王某2:這是歸到田某那的是吧。左剛:對。王某2:1.2萬這個是沒票的,咱們要想辦法讓田某拿票也好,什么也好,拿票沖。左剛:原來的票不行,換發票吧。王某2:這1.2萬肯定是要換發票的,沒入賬嘛……王某1:這您應該知道背景。當時是截止,三部就是不讓入了……王某2:這是第二筆費用的問題。第三筆費用就相當于我們給新三部的左經理造成了損失。損失除了我們提出的這些1、2、3、4、5、6、7、8、9補償,就一共是42.75萬元……你給他寫上,由于什么原因,最后我們算了補償,明細見這個表。左剛:由于新三部。王某2:被迫中止業務等等,不能及時發放工資報銷等等一系列,解除合同等等一系列原因造成應給左剛經理的補償。就是你的訴求,相當于一共是這么多。左剛:多少金額這是?王某2:42.75。金額咱們記大數。左剛:明細?王某2:明細見這個表。明細見這個《補發左剛工資及福利表》,在這里面啊,其中還有一筆這個費用,就是叫《待開票后支付》,這個一共是31.6萬。你第六條吧,待開票31.06萬,咱31.07萬,都是市場費用一類的。左剛:我看這叫什么?待開票后支付的。王某2:這一波呢實際上是原來市場費的一個概念……王某2:小左要和一下,開了全支走,這都是成本,都是負債。我給你票、你給錢就行了,就是這個意思……第七、已開票未支付29.7萬,這些都是記在小左你的名下嗎?左剛:不是。有洪的。王某2:洪的肯定要給他。洪的是哪個?左剛:除了洪的,其他都是我名下,洪的是16.87(錄音到此結束)”。
(3)錄音三,左剛稱系錄音二發生幾天后與王某2間談話錄音。
該錄音包含如下對話內容“王某2:左剛就是這個29.77-16.875對吧?這都是要支付給左剛的,這是第一個環節。第二個環節,這1.2萬是田某的吧?田找票,他來報銷就給他支了。第三呢,這部分待開票。我們這31.066萬找票,沖抵報銷對吧。不管是誰找,我和小左,我們把這31.6萬找票你給我報銷完。這是第二個動作。第三個動作,我們有一個結余利潤。左剛:這1.5萬田某找票給我,還是走我這邊的賬?因為我給他墊了一半了。王某2:那沒關系,你讓他找票,或者你給他找個票。想辦法你處理就行了。你和田某,這個當時說好的嘛,當時說好的你就處理,全權負責他來處理就行了。第三(錄音到此結束)”。
經質證,卓信大華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確認是在核對賬目過程中的錄音,但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4、2017年12月20日電子郵件及附件打印件。
(1)電子郵件顯示,王某1當日曾向左剛、王某2、田某、林梅發送題為《收入已核實,見收入表》的電子郵件,郵件主文內容為“各位領導,收入合同日期、出報告日期、開票日期已核實,詳見收入表頁簽”。左剛據此主張數據經過王某1核實并通知王某2等人,但卓信大華公司未能付款。
(2)表單打印件若干。左剛主張為郵件附件。其中:
①《新三部損益表(2015.08-2017.04)》,該表單中包含“收入”、“成本費用”的具體金額。其中,“成本費用”一欄由“已開票未支付項目費用”、“已實際支付工資社保”、“左剛提出:待開發票后支付項目費用”、“左剛要求:補發左剛工資及福利”、“公司管理費19%”幾項構成。其中,左剛訴求顯示為427537.36元。
②《已開票未支付成本費用明細表(2015.5-2016.10)》顯示總金額為29.7萬元,其中包含左剛中非基金委托巴西項目差旅費43745.73元、北京行知探索項目咨詢服務費9500元、石家莊新興藥房咨詢付服務費15000元、久仄項目合作費168750元等。備注內容顯示左剛在總額29.7萬元中減去上述9500元、15000元、168750元后主張104483.43元。
③《待開票后支付成本費用明細表(2015.08-2016.10)》顯示總金額為31.066萬元,其中包含索通項目合作費58660元等項目。備注內容顯示左剛在此基礎上增加1.2萬元,合計為322660元。
經質證,卓信大華公司對郵件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稱郵件是在溝通事業三部相關事宜的過程中產生;對附件表格完整性不予認可,對手寫備注內容不予認可。
后左剛再行補充提交彩色打印的表單一套,內容與前述表單大致相同。卓信大華公司稱向我院提交書面質證意見,后我院收悉寄件人備注為“王某3”的表單復印件一套,手寫備注“此套表格與郵件附件核對一致。合計28頁”但未見書寫人簽名。除此外,我院未再收到卓信大華公司質證意見。
5、單據若干。左剛稱該部分單據可證明證據4即2017年12月20日電子郵件附件表單中所列費用的真實性。其中:
(1)支出憑單復印件及巴西費用單。顯示2015年8月16日左剛中非基金委托巴西項目43745.73元。領款人左剛,主管審批王某2。左剛稱原件交付卓信大華公司,但并未實際領取款項。
(2)工商電子回單及評估人資質查詢打印件。顯示左剛曾在2017年2月10日向呂某支付5000元,備注為索通項目簽字費。資質查詢打印件則顯示,呂某為卓信大華公司資產評估師。左剛稱,公司只有自己一名資產評估師,但每份評估報告需要兩名評估師,故只能找別的評估師簽字,該評估師未實際并未參與評估,僅是掛名,故為此支付簽字費5000元。
經質證,卓信大華公司對支出憑單復印件及巴西費用單的真實性無異議,認可憑單及巴西費用單均已入賬,但表示報銷最終需要林梅簽字;認可呂某為公司資產評估師,但主張該5000元屬于私下交易,不可能入賬。
6、與王某1間QQ聊天記錄打印件。左剛據此主張辦公用品支出1.2萬元以及公司不負責考勤。其中:(1)內容為“左剛:承征,發票你讓王某3查一下,如果有問題我通知田總重新提供”。(2)內容為“王某1:左經理,咱們公司各部的考勤自己負責,公司人力資源不負責考勤”。
經質證,卓信大華公司稱,QQ聊天記錄(1)中費用屬于事業三部,付款人為田某,公司認為是虛開發票、未顯示明細而未計入公司賬目。QQ聊天記錄(2)考勤由部門統計屬實。
7、與王某3間電子郵件及QQ聊天記錄打印件。顯示:2015年12月1日王某3電郵向左剛發送2015年11月三部工資表并詢問是否無誤。當日左剛將郵件轉發王某2詢問意見并溝通拒付某員工工資事宜。2016年1月21日,左剛在QQ聊天時指示王某3暫不向某員工支付工資、向某員工支付2萬元年終獎。
經質證,卓信大華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
8、電子郵件打印件及《關于提請對卓信大華原事業三部進行財務清查的意見》(庭審中,左剛撤回該組證據)。其中:
(1)電子郵件顯示2015年10月10日田某曾向林梅、王某2發送郵件,要求對事業三部進行財務清查,2015年11月14日田某將該郵件轉發左剛。
(2)《關于提請對卓信大華原事業三部進行財務清查的意見》則載明“經公司批準由公司股東田某牽頭組建了第五事業部……考慮到原三部由公司股東田某與王某2牽頭管理,公司為了財務管理便利,指定由王某2負責財務報銷簽字;考慮到近三年時間項目較多,因此有必要對原三部收入、支出進行財務清查……結余收益=收入-費用,兩部分結余收益分別歸屬于王某2、田某,應各自承擔稅金”。
因左剛撤回該證據,卓信大華公司未發表質證意見。
卓信大華公司不同意向左剛支付獎金等款項并就此提交若干電子郵件打印件為證,顯示:
1、2016年1月26日左剛郵件告知王某3“按照上面的寫……我這里給他按最低工資算”;附件工資表中左剛月工資標準1.2萬元。
2、2016年2月5日左剛郵件告知王某3“應王總的要求,二月份工資表與一月份有較大變化,建議二月份按照這個表發放員工工資”;附件工資表中左剛月工資標準1.2萬元。
3、2016年4月至9月期間,左剛于每月月初向王某3發送電子郵件,內容為事業三部2016年3月至8月工資表。附件中工資表列明左剛月工資標準6000元。
經質證,左剛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稱其承包、掛靠了新三部的項目,公司提取評估收入的19%并扣除物業費、水電費等分攤費用以及小組內人員的工資,剩余款項均歸其所有,但需要提供票據換錢。左剛再稱,曾經就降薪問題向卓信大華公司提出異議,但其表示無法舉證,
再,本案審理過程中,卓信大華公司及左剛均表示需要時間庭外協商和解,但雙方終未向我院回復一致意見。
最后,就本案仲裁情況。左剛曾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卓信大華公司支付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經濟補償金等各項款項。該委審理后作出京海勞人仲字[2018]第3722號裁決書,裁決卓信大華公司向左剛支付勞動合同到期經濟補償金2.8萬元、2015年度獎金差額48705元、駁回左剛其他仲裁請求。左剛不服該全部裁決結果、卓信大華公司不服獎金差額項裁決結果,雙方均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北京卓信大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無需向左剛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獎金差額48705元;
二、北京卓信大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左剛支付終止經濟補償金28000元;
三、駁回左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十元,由左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蔡笑
人民陪審員冀國紅
人民陪審員李綏奇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施延
判決日期
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