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雅坤、鞍山市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民申2445號
判決日期:2020-09-07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潘雅坤因與被申請人鞍山市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鞍山市七星城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綠洲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3民終10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潘雅坤申請再審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被申請人應當賠償其衣物及貨物等損失10萬元,并在其房屋所在地附近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其原有的房屋狀況重建。理由是:1、原審對《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立法目的的理解片面。該《條例》對公路的保護應當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新修建的公路兩側應當與原有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保持法定的安全距離;二是已經建成的公路兩側在法定安全距離內不得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等。申請人的房屋先于涉案道路、橋梁存在,被申請人修建涉案公路及橋梁,依法理應與申請人的房屋等保持法定的安全距離。涉案房屋系申請人合法的私有財產,依法受法律保護。被申請人修建的涉案道路及橋梁,沒有合法的審批文件,被申請人僅提供《廟爾臺回遷房道路情況說明》及《廟爾臺回遷房道路工程施工圖紙審核情況說明》,上述兩份說明是被申請人的下屬部門出具,與被申請人存在利害關系,沒有證明力,且違反《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系違法工程。2、申請人受損貨物一直存放在受損房屋內,依法可以進行清點,能夠確認受損貨物的種類、數量,包括受損程度。原審認定不負責任。3、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申請人的房屋是否是危房,不是被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置條例。本案是因為被申請人違反《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修路建橋,給其造成重大損害,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故其依法要求被申請人在申請人房屋所在地附近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予以重建應予支持。4、其提供的房屋受損照片,請求維修的批復等證據足以證明其主張。據此請求撤銷原判,依法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潘雅坤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關鹿凝
審判員姜峰
審判員王穎姝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崢
書記員張雪萌
判決日期
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