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暉創(重慶)城市綜合服務有限公司與劉敏申請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案號:(2020)渝0116民督12號
判決日期:2020-09-04
法院: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保利暉創(重慶)城市綜合服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請支付令。申請人保利暉創(重慶)城市綜合服務有限公司稱,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于2010年12月10日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申請人為被申請人所在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物業服務費(按建筑面積)高層住宅(三樓以上含三樓)0.8元/月/平方米+每戶電梯電費0.3元/月/平方米;庭院路燈電費5元/月;物業服務費應按月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拖欠費用總額千分之一的違約金。被申請人系祥瑞·水木年華·湖上小區30幢20層6號(30幢1-20-6號)房屋產權人,該房屋建筑面積118.39平方米,根據合同約定,被申請人每月需向申請人繳納物業服務費94.71元。被申請人自2012年1月起一直未向申請人支付物業服務費等各項費用,期間申請人多次催告。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被申請人共拖欠3091天,拖欠物業服務費共計9660.42元、電梯電費35.53元。現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給付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物業服務費9695.95元。申請人賬戶信息:開戶行建設銀行重慶江津水木年華支行,賬戶名保利暉創(重慶)城市綜合服務有限公司,賬號50001136300052500840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被申請人劉敏應當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申請人保利暉創(重慶)城市綜合服務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物業服務費9695.95元。
申請費16元,由被申請人劉敏負擔。此款已由申請人保利暉創(重慶)城市綜合服務有限公司預交,由被申請人劉敏在履行上述義務時一并轉付申請人保利暉創(重慶)城市綜合服務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如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書面提出;逾期不提出書面異議的,本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王寶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雷嵐
判決日期
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