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敬德、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廣東省六建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0605執異76號
判決日期:2020-09-03
法院: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蘇敬德與被執行人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廣東省六建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20)粵0605執恢87號]中,申請執行人蘇敬德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蘇敬德稱,請求確認執行標的額為644202.26元。事實與理由:根據判令的本金和日期與年利率進行計算。依照判決書所載判令:遲延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出借人未提起訴訟,并不代表借款人不用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民事判決書載明:“1995年4月14日,原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向蘇敬德借到30萬元”。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遲延的時效為1996年4月14日有法律文書指定的依據。自1996年4月14日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對本次借款已屬違約支付利息。綜上所述,申請執行標的暫時計至2019年12月31日為人民幣641872.68元。本次申請從2020年1月1日暫計至2020年2月20日共51天,用本金175500元×4.75%/365天×51天×2=2329.58元,合計為644202.26元。其余利息按實際還清本息金之日計算。請求法院支持異議人的主張,并依法執行。現異議人急需資金生活和治療,在(2019)粵06民終13875號案庭審已提交一小部分醫藥費單據。
被執行人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廣東省六建集團有限公司辯稱,被執行人已按法院送達的相關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包括生效文書所確認的全部義務、承擔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執行費。法院已于2020年2月6日全額劃扣了被執行人名下財產,該執行案件已結案,而異議人于2020年2月17日提出執行異議,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受理該異議申請,顯然已超過法律規定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限,應駁回其申請。
本院查明,2018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8)粵0605民初6256號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敬德歸還借款本金175500元、利息70526.69元以及以1755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4.75%自2000年6月28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日的利息;二、駁回原告蘇敬德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民事判決于2018年12月4日發生法律效力。
2018年12月27日,本院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蘇敬德與被執行人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18)粵0605執17621號。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8)粵0605執17621號之一執行裁定,案經執行,被執行人目前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19年9月3日,本院作出(2019)粵0605民初11977號民事判決,判決廣東省六建集團有限公司對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在(2018)粵0605民初6256號民事判決書中所確定的債務(借款本金175500元、利息70526.69元以及以1755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4.75%自2000年6月28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日的利息)在接收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資產717.45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廣東省六建集團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粵06民終13875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民事判決于2019年12月26日發生法律效力。
2020年1月8日,本院恢復對申請執行人蘇敬德與被執行人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18)粵0605執17621號案]的執行,案號(2020)粵0605執恢87號,并據此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6民終13875號民事判決,將廣東省六建集團有限公司列為該案的被執行人。在該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粵0605執恢87號執行裁定,裁定凍結、劃撥、扣留、提取被執行人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廣東省六建集團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收入432791.0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物。后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執行款432791.01元。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向申請執行人送達短信,告知本案案款已執行到位,本院將退予你案款426493.61元,其中包括本金175500元、判決確定利息70526.69元、從2000年6月28日起計至2020年1月20日利息163158.94元、以日萬分之一點七五利率計算遲延履行利息17307.98元等。申請執行人對前述金額有異議,提出本案執行異議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蘇敬德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申請復議書,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植少佳
審判員黃馨栗
審判員李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歐斯迪
判決日期
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