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安支行與戈輝、朱素靈、張梅、葛敬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324執943號
判決日期:2020-09-03
法院: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安支行申請執行戈輝、朱素靈、張梅、葛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睢寧縣公證處作出的(2019)徐睢證執字第282號執行證書已生效,執行標的為:人民幣五萬四千八百三十八元八角九分及至償還完全部債務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本金四萬九千元整,利息五千八百三十八元八角九分。利息暫計算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利息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算。)
因義務人戈輝、朱素靈、張梅、葛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安支行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執行措施:
1、2020年4月23日,依法通過司法查控網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房產登記、工商登記、車輛登記等財產信息進行查詢。
2、2020年4月26日,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
3、2020年5月15日,依法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高消費。
4、2020年8月25日,依法再次通過司法查控網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房產登記、工商登記、車輛登記等財產信息進行查詢。
5、2020年8月27日,與申請執行人談話,其暫時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認可本院的查詢結果,書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執行到位6999.36元。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胡海北
審判員周柯柯
審判員李歡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朱浩
判決日期
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