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鴻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樂至縣寶林灣灘河尚乾機磚廠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9民終832號
判決日期:2020-09-03
法院: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四川省鑫鴻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樂至縣寶林灣灘河尚乾機磚廠(以下簡稱尚乾機磚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大英縣人民法院(2020)川0923民初7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詢問當事人,因當事人沒有提供新的事實、證據或理由,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鑫鴻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四川省大英縣人民法院(2020)川0923民初725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發回重審;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在周六節假日、15日答辯期內組織開庭審理,未征求訴訟雙方當事人意見,訴訟程序錯誤,剝奪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2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提供的產品中,部分磚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導致上訴人項目無法通過驗收,給上訴人造成經濟損失,應當從價款中予以扣除;3.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主張的違約金過高,與被上訴人實際損失不符,請求對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予以調整。
尚乾機磚廠辯稱,1.本案在4月13日先進入了先調程序,然后才進行開庭審理,期間充分保障了上訴人的相關權利,是其明確表示不出庭應訴;2.合同履行過程中,上訴人沒有對供應的磚提出任何意見說有質量問題或影響其驗收,違約金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綜上,一審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尚乾機磚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鑫鴻公司向尚乾機磚廠給付貨款267727元及滯納金(每日按欠款總額的萬分之六計算。其中以245905元為基數,從2019年10月25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1822元為基數,從2019年12月3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鑫鴻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4日,鑫鴻公司、尚乾機磚廠之間簽訂了《頁巖磚銷售合同》,尚乾機磚廠向鑫鴻公司的大英江南中路萬象國際B區工地供各種型號的磚,并且合同第四條作了特殊約定,到期未支付貨款,按每日萬分之六支付所欠貨款的滯納金。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10月20日結算欠貨款245905元,同年10月26日至11月2人結算貨款25922元,扣除叉車費4100元,共計下欠尚乾機磚廠貨款267727元。
一審法院認為,尚乾機磚廠、鑫鴻公司簽訂的《頁巖磚銷售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并自成立時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關于雙方履行《頁巖磚銷售合同》過程中,鑫鴻公司下欠尚乾機磚廠貨款金額認定: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10月20日結算欠貨款245905元,同年10月26日至11月2人結算貨款25922元,扣除叉車費4100元,共計下欠尚乾機磚廠貨款267727元。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鑫鴻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雙方在合同中第四條第3項約定如果到一個月滿仍未支付,則下月按前月該支付的欠款總額按每日的萬分之六計算滯納金到付清之日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鑫鴻公司結算后一直未支付尚乾機磚廠貨款,綜合尚乾機磚廠、鑫鴻公司雙方履行合同情況。綜上所述,尚乾機磚廠的訴訟請求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四川省鑫鴻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向原告樂至縣寶林灣灘河尚乾機磚廠支付下欠貨款267727元及違約金(計算方法為:按日萬分之六計算,其中以245905元為基數,從2019年10月25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1822元為基數,從2019年12月3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沒有給付金錢義務的,不寫)。案件受理費5316元,減半收取2658元,由被告四川省鑫鴻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316元,由上訴人四川省鑫鴻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鄭艷
審判員賴力
審判員梁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張琪
判決日期
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