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宵鵬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正方軟件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1民終10205號
判決日期:2020-09-03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邯鄲市宵鵬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宵鵬電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正方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方軟件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0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經審批,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在審理過程中,經雙方當事人申請,本院同意給予庭外和解時間二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宵鵬電子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宵鵬電子公司支付貨款220000元,并判令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及相關費用由正方軟件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1.正方軟件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未完成“系統”價格為50000元。合同履行期間,正方軟件公司未完成案涉《銷售合同》項下“資產管理系統”、“學習系統”的部署,只完成部分“財務系統”。2.一審判決主要依據的《數字化校園實施售后三方合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依法當屬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同時,宵鵬電子公司并非聯合投標體,依法依規不得部分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3.正方軟件公司提交的項目驗收確認單依法、依約不具有法律證明效力。該項目驗收確認單中“驗收意見”欄僅由邯鄲學院電子信息工程實驗與實訓中心簽字蓋章,該中心為邯鄲學院下屬的三級機構,且簽字人喬德軍為該中心一般工作人員,該驗收未經過邯鄲學院的授權。案涉邯鄲學院數字校園項目為政府采購項目,該項目驗收確認單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雙方的約定。4.一審判決無視正方軟件公司的違約行為。正方軟件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且至今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一審判決以無效的《數字化校園實施售后三方合同》為主要依據,顯屬適用法律錯誤。2.一審判決以無效的《數字化校園實施售后三方合同》對抗無法律效力的項目驗收確認單,顯屬適用法律錯誤。3.一審判決判定違約金的支付顯屬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以無效的《數字化校園實施售后三方合同》為主要依據,認定變更了《銷售合同》。即使以《數字化校園實施售后三方合同》為主要依據,但該《數字化校園實施售后三方合同》并無遲延付款的違約金約定,僅有針對“無故解除合同”的違約金約定。正方軟件公司起訴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即支付貨款,不存在“解除合同”的事實,也即不存在支付遲延付款的違約金的情形。三、一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一審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扣除處理宵鵬電子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審限,至宵鵬電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一審判決書,一審判決嚴重超越審限。四、一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1.一審裁定錯誤認定雙方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案涉《銷售合同》涉及銷售、承攬施工、技術服務、教育培訓等多重合同關系,且明確約定“軟件產品的使用者和使用范圍一使用者:邯鄲學院;使用范圍:使用者僅限邯鄲學院”。可見,產品交付地、系統施工地、系統維護地、操作人員培訓地等均在邯鄲學院,邯鄲學院即為該《銷售合同》的履行地,故本案應由邯鄲學院所在地即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管轄。2.一審法院企圖造成宵鵬電子公司對民事裁定超過上訴時效的事實。宵鵬電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后,多次向一審法院電話詢問,后于2019年1月3日下午5時被告知郵寄給宵鵬電子公司的民事裁定書因“查無此人”而被退回。但宵鵬電子公司的地址、聯系方式均未發生任何變更,根本不會出現前述退件的情況。3.一審法院確定開庭日期為2019年5月22日15時00分。宵鵬電子公司于開庭前一日趕到杭州后,被一審法院告知改期,后宵鵬電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到一審法院簽收了2019年6月17日的開庭傳票以及正方軟件公司提交的補充證據《數字化校園實施售后三方合同》。而該《數字化校園實施售后三方合同》載明“簽約地點:甲方(邯鄲學院)所在地”,并約定“爭議的處理方式:對于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三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宵鵬電子公司的上訴請求。
正方公司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1.正方軟件公司在一審中提交了軟件應用方邯鄲學院出具的項目驗收確認單以證明項目已完成的事實。2.根據《數字化校園實施售后三方合同》第三條的約定,宵鵬電子公司如有未完成的事項直接由正方軟件公司向邯鄲學院實施,宵鵬電子公司已無資格向正方軟件公司主張該項義務的履行。3.根據《數字化校園實施售后三方合同》的約定,宵鵬電子公司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所有的款項。案涉項目是否驗收、是否有所謂的未完成事項,均不影響宵鵬電子公司履行付款義務。二、《數字化校園實施售后三方合同》應屬有效。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主要是規范政府采購的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規定。2.宵鵬電子公司經公開招投標簽訂的采購合同約定的軟件供貨方、集成方和服務方均為正方軟件公司,《數字化校園實施售后三方合同》并未實質變更采購合同內容。3.各方經過充分合意且有利于政府的變更,不足以證明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4.宵鵬電子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卻主張正方軟件公司應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實質違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三、項目驗收確認單具有證明效力。正方軟件公司依約實施了所有的合同義務,并拿到了被實施單位的項目驗收確認單。宵鵬電子公司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邯鄲學院的采購管理辦法并非狹義上的法律,且對正方軟件公司沒有約束力。四、正方軟件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合同的履行尤其是軟件的安裝集成需要邯鄲學院配合,即使時間有延遲,也是正方軟件公司與邯鄲學院之間的溝通結果。且《數字化校園實施售后三方合同》明確約定宵鵬電子公司應向正方軟件公司支付所有款項,該付款義務并無前提條件。即使各方就履行還存在爭議,也與宵鵬電子公司無關,而系正方軟件公司與邯鄲學院的事情。
正方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宵鵬電子公司向正方軟件公司支付270000元貨款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210000元(暫計算至2018年9月27日,要求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訴訟費由宵鵬電子公司承擔。后正方軟件公司變更訴請1為宵鵬電子公司向正方軟件公司支付270000元貨款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21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5月8日,正方軟件公司(乙方)和宵鵬電子公司(甲方)簽訂《銷售合同》一份,載明:一、甲方向乙方購買的軟件產品名稱、基本功能模塊。二、軟件產品的使用者和使用范圍。使用者:邯鄲學院;使用范圍:僅限邯鄲學院。三、結算方式及期限。1.本合同價款為700000元。…3.本合同經雙方蓋章后正式生效,具體付款方式為:a、合同生效后7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伍萬元的款項;b、乙方安裝部署完成系統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玖萬元的款項;c、項目驗收完成后甲方7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剩余款項560000元。四、質量保證及保修期。1.乙方必須向使用方提供甲方所購產品的軟件產品,并按照甲方與使用方簽訂合同中定義的實施階段和期限,如期進行產品實施工作。2.本系統自完成系統安裝、調試、培訓及用戶驗收之日起,乙方免費維護三年。五、項目事實中的組織協調及交付時間。1.甲乙雙方同意在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保持密切聯系,討論或協調各項事宜。2.邯鄲學院數字化校園項目交付的時間:甲方向乙方購買的產品由乙方負責完成安裝、調試和培訓,在簽訂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六、違約責任。1.雙方一經簽訂合同,不得無故終止合同,任何一方違約,必須按該合同金額的30%支付違約金,同時賠償守約方因此而受到的合理損失…3.甲方應按時向乙方支付款項。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合同款項,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總額的1%違約金。
2013年6月7日,宵鵬電子公司向正方軟件公司支付50000元。2014年12月11日,邯鄲學院電子信息工程實驗與實訓中心向正方軟件公司出具項目驗收確認單一份,確認正方軟件公司提供的軟件達標。
2016年5月20日,正方軟件公司(乙方)、宵鵬電子公司(丙方)和邯鄲學院(甲方)簽訂《數字化校園實施售后三方合同》一份,載明:鑒于就邯鄲學院數字化校園軟件項目,經過邯鄲市政府采購中心公開招標,確定乙方為中標產品,丙方為中標產品的供貨商。現就項目實施售后事宜,為進一步確認乙方、丙方、提供采購產品供甲方使用相關事宜,經三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條款。第一條,采購產品清單。第二條,產品的使用者和使用范圍。1.使用者:邯鄲學院。2.使用范圍:使用者僅限邯鄲學院。第三條,項目付款、售后服務約定:1.丙方在本合同簽署生效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丙方向乙方采購邯鄲學院數字化校園軟件項目合同剩余全部款項。2.乙方在收到丙方向乙方采購邯鄲學院數字化校園軟件項目合同剩余全部款項后,直接向甲方提供邯鄲學院數字化校園軟件項目的技術服務,包含原項目驗收過程中軟件推廣、集成等遺留問題處理,提供7×24小時的實時響應服務,4小時內到達現場解決問題。3.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在收到丙方向乙方采購邯鄲學院數字化校園軟件項目合同剩余全部款項后,丙方不再向甲方提供邯鄲學院數字化校園軟件項目的技術支持、售后服務、驗收遺留問題處理,而由乙方直接向甲方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2015年5月25日,正方軟件公司向宵鵬電子公司發出催款函一份,要求宵鵬電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前付清余款650000元。2015年7月28日,宵鵬電子公司向正方軟件公司支付300000元;2016年9月7日,宵鵬電子公司向正方軟件公司支付8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正方軟件公司、宵鵬電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買賣關系合法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數字化校園實施售后三方合同》是否真實有效。二、案涉項目的驗收是否影響正方軟件公司向宵鵬電子公司主張權利。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正方軟件公司認為正方軟件公司、宵鵬電子公司及邯鄲學院三方蓋章確認后,合同即生效。宵鵬電子公司認為該合同未載明簽訂時間,宵鵬電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未在合同落款處簽字,其內容與事實不符,不能認定該合同真實有效。該院認為,根據雙方提供的《數字化校園實施售后三方合同》,落款處均蓋有正方軟件公司、宵鵬電子公司及邯鄲學院三方印章,系對合同內容認可的意思表示。雖宵鵬電子公司提供的《數字化校園實施售后三方合同》并無宵鵬電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不影響該合同對外產生效力。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正方軟件公司認為驗收確認單由第三方使用方邯鄲學院電子信息工程實驗與實訓中心蓋章確認,工程驗收完畢,宵鵬電子公司認為正方軟件公司未按時履行《銷售合同》義務,至今仍有部分項目未完工,且驗收確認單未加蓋邯鄲學院公章,不能證明案涉項目已驗收確認。該院認為,根據《銷售合同》約定,軟件產品的使用者系邯鄲學院,工程是否合格驗收應由使用方確認。且《數字化校園實施售后三方合同》約定,正方軟件公司在收到宵鵬電子公司合同剩余全部款項后,宵鵬電子公司不再向邯鄲學院提供邯鄲學院數字化校園軟件項目的技術支持、售后服務、驗收遺留問題處理,而由正方軟件公司直接向邯鄲學院提供相關技術服務。根據該合同約定,即使驗收存在遺留問題,也應由使用方邯鄲學院提出異議。此外,根據該合同約定,宵鵬電子公司在合同簽署生效5個工作日內向正方軟件公司支付剩余全部款項,因此案涉項目是否驗收已不影響宵鵬電子公司履行付款義務。宵鵬電子公司的反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現宵鵬電子公司尚欠正方軟件公司270000元未支付,已構成違約。故對要求宵鵬電子公司支付貨款270000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關于違約金,正方軟件公司主張按照合同價款的30%主張違約金。該院認為,違約金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該院酌情確定違約金金額為30000元。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該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如下判決:一、宵鵬電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正方軟件公司貨款270000元、違約金30000元,合計300000元。二、駁回正方軟件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宵鵬電子公司的反訴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25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2920元,合計7170元,由正方軟件公司負擔1350元,由宵鵬電子公司負擔582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0元,由宵鵬電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邯鄲市宵鵬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程雪原
審判員張敏
審判員夏明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周天陽
判決日期
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