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彬、鄧云與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安徽茂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204民初284號
判決日期:2020-09-03
法院: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彬、鄧云與被告王殿云、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安徽茂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彬及其與鄧云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袁仲達,被告王殿云、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高峰、安徽茂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明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彬、鄧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李彬醫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等共計:216431.5元(不包括車主墊付款);2、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鄧云醫藥費、營養費、住院伙人助費、護理費、誤工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23965元(不包括車主墊付款);3、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訴訟費用及其它相關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08月25日王殿云駕駛登記在安徽茂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并在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險的鏟車在倒車時撞到原告,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臨泉縣公安局認定。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李彬九級傷殘、誤工期200天、營養期120天、護理期120天后續醫療費10000元。鄧云誤工期45天營養期30天、護理期30天;后續醫療費以實際支付額為準。為了早日解決糾紛原告和被告進行協商,但未達成協議。被告投保保險,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在承保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不足部分再按責任進行賠償。
王殿云辯稱,事故是事實,我是給公司開車的。
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辯稱:一、被告保險公司不應作為本案被告;二、本案事實不清;三、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保險范圍,依法駁回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安徽茂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一、事故發生是事實,原告的部分請求過高應予和解;二、涉案設備在被告天安財報投保機械保險及附加險第三者責任險為每期事故沒人最高30萬元,因此原告的損失應當被告保險公司負擔;三、我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墊付醫療費交通費等共計102382.55元,應由保險公司賠付給我公司。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17年8月25日19時許,王殿云駕駛安徽茂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夏工裝載機,在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長官鎮柳樹溝路虹公司院內倒車時與李彬、鄧云所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李彬、鄧云受傷的交通事故。后傷者李彬、鄧云被送至臨泉縣人民醫院進行治療住院16天,李彬后入住安徽省立醫院住院治療14天,被告安徽茂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為李彬墊付醫藥費67289.9元,為鄧云墊付醫藥費7353.69元。經安徽天地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被鑒定人李彬交通事故致T10、T11椎體骨折并T11棘突斷裂分離內固定術后,構成九級傷殘;李彬車禍損傷后,誤工200日、護理120日、營養期120日;后續治療費用,大約需要人民幣10000元。李彬支付鑒定費2000元。經安徽天地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被鑒定人鄧云車禍損傷后,誤工45日、護理30日、營養期30日。鄧云支付鑒定費1300元。庭審中查明,該涉案車輛系安徽茂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車輛,被告王殿云系其駕駛員。被告安徽茂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編號為007的夏工裝載機在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投保施工機械險20863443.03元、第三者責任險8700000元,財產綜合險11616896.46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茂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彬各項損失共計185935元,賠償原告鄧云各項損失共計11492.8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453元,由被告安徽茂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曉飛
判決日期
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