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與山西交通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山西交通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0981民初984號
判決日期:2020-09-03
法院:原平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與被告山西交通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山西交通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1、周某,被告山西交通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山西交通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復新原高速公路大營服務區加油站正常運營。2.依法判令二被告退還停業期間租賃費用550410.96元(暫計算至4月30日,最終以實際停業的天數為準計算租賃費損失)。3.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非法封停服務區加油站、侵害原告經營權益所造成的損失1118944.88元(暫計算至4月30日,最終以實際停業的天數為準計算損失)。4.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等由二被告承擔。審理期間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復新原高速公路大營服務區加油站正常運營。2.依法判令二被告退還停業期間租賃費用1515607.89元或順延期限135天;3.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非法封停服務區加油站、侵害原告經營權益所造成的損失3062796.58元。4.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等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05年7月1日,原告(原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與山西新原高速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租賃經營合同》,約定山西新原高速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將新原高速公路大營服務區加油、餐飲、房屋設施等租賃給原告經營使用,租賃期限自200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租賃費用6150萬元。2019年3月13日,原告收到被告一發來的《關于封閉中石化忻州石油分公司大營服務區加油站的函》,后二被告以大營服務區所轄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備案不符合政府要求為由通知原告封停。隨即采取設置隔離墩,拉設警戒線,并強行斷電迫使原告大營服務區加油站停業。2019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復函,根據現行有效相關規定,原告作為大營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環保驗收的責任主體,無需經環保部門審批,只需備案即可,請求被告立即解除封停,盡快恢復原狀。雙方多次溝通,但被告至今仍不予解除封停,致使原告一直無法經營。大營服務區加油站尚在租賃期內,被告無正當理由違法封停加油站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經營權,造成原告無法經營的停業損失。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山西交通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山西交通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辯稱,1、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請求不能在同一訴訟中同時提出。山西中石化提出“停止侵害”、“退還租賃費”、“賠償停業損失”及“訴訟費承擔”四項訴訟請求,并明確表示基于《侵權責任法》請求我方承擔侵權責任。在如上訴訟請求中,“退還租賃費”與“賠償停業損失”內容矛盾,且具有雙重補償的重復性,“退還租賃費”作為基于合同關系的請求與侵權之訴具有競合性,依據法律規定不應在同一訴訟中同時提出。(1)訴訟請求內容自相矛盾。原告同時提出“退還租金”與“賠償停業損失”的訴訟請求。“退還租金”的請求是建立在不能繼續承租經營的基礎之上,其主張認為在一定階段內不能正常使用租賃標的物而要求退還租金;“賠償停業損失”的請求,則是建立在正常經營的基礎之上,其主張認為如正常使用標的物可以實現的收益。因此,該兩項請求基于完全矛盾的基礎,意為通過訴訟獲得雙倍利益,原告同時提出該兩項主張有違民事責任最基本的“填平與止損”原則,意為通過訴訟獲得雙倍利益不應得到法院支持。(2)訴訟法律關系不具有同一性。同一民事訴訟案件中的訴訟請求應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提出。如前所述,山西中石化基于《侵權責任法》請求我方承擔侵權責任,但其關于“退還租賃費”的請求則是基于合同關系提出。侵權責任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利所應承擔的責任,而合同違約責任指因合同方違反合同約定,給相對方造成損失所承擔的責任,二者法律要件完全不同,故當侵權與違約出現競合時,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只能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擇一行使,而不能同時行使。因此,山西中石化在本案同時提出侵權之訴與合同之訴,內容與法律關系均具有重復性與矛盾性,不應得到法院支持。2、我方對封停加油站不存在任何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過錯”是認定一般侵權責任的基本要件。本案大營服務區加油站被關停的原因,是山西中石化未能完成法律及政府部門對于雙層罐改造的強制性要求,我方執行政府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政策制度,因此并不存在任何過錯行為,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1)對雙層罐進行改造是法律、政策的強制性規定。我國《水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加油站等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環保部《關于加快推進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工作的通知》(環辦水體函[1860]號)文件要求“加油站業主單位作為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切實履行環保法規和標準要求。”2017年至2018年期間,環保部、省環保廳、高管局、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交控集團等部門多次發文明確要求加油站經營運營者對加油站雙層罐進行改造,山西中石化作為加油站承包經營者對油罐進行改造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2)山西中石化未完成市級部門對雙層罐改造的驗收備案程序。依照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定,雙層罐改造進行驗收備案的主體是市級環保等相關部門,只有經市級部門確認后,才可認定為備案改造程序完成。但直至今日,原告并未取得忻州市環保部門、住建、商務等相關部門的備案驗收批復,并未完成對雙層罐的改造工作,存在巨大的安全環保隱患。(3)封停加油站系我方對行政政策的執行,不存在任何侵權。對于未能完成雙層罐改造的加油站,環保廳、交控集團等政府部門及我方上級主管部門明確了承租企業作為雙層罐改造的企業,如未能按期完成,則應予以關停。綜上,交通實業集團于2018年8月成立后,僅是對作為政府機構的高管局,以及代表省政府行使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運營職能的,交控集團所下發上述文件通知的執行,是本著對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對法律法規及政策強制性規定的落實,并不存在任何過錯,并不存在山西中石化所述的任何侵權行為。山西中石化認為上述政策文件有異議,應針對發文單位提出異議,按照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主張權利,而非依據民事法律關系請求我方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責任。3、山西中石化主張租賃與停業損失費用無計算依據。(1)關于租賃費。山西中石化提出租賃費的計算方式,是簡單以總承包金額除以承租時間計算而得。但依據《租賃經營合同》,山西中石化承租的是大營服務區房屋、停車場、廣場道路、公共服務設施等,對服務區加油、餐飲、住宿、超市、汽車修理等進行一體化經營。合同簽訂后,山西中石化接管資產進行經營取得可觀收入,目前雖因山西中石化自身原因未能完成雙層罐改造而被停業,但餐飲、超市等其他非油項目仍在正常經營之中,故以簡單相除的方式請求退還全部租金,顯然以偏蓋全且有違公平原則。(2)關于停業損失費。山西中石化提出的經營權益損失,既無明確的經營損失范圍,對數字也無任何計算依據,且其該項主張屬于原告之舉證責任,因山西中石化未能對該數字進行充分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4、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裁判。被答辯人主張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請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裁判。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5年7月1日,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作為乙方,山西新原高速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甲方,就乙方租賃使用甲方所屬新原高速公路大營服務區設施簽訂了《租賃經營合同》、《大營服務區公共設施、經營場所管理維護責任范圍清單》。雙方約定租賃標的物為:甲方所屬服務區內可用于經營的餐飲、住宿、加油、商品超市、汽車修理的房屋等設施和用具,以及服務區辦公用房、部分員工宿舍、廣場道路、停車場、綠化場地、泵房、變配電設備、公共服務設施等;主營業務為:餐飲、住宿、加油、商品超市、汽車修理五種;租賃期限為十五年,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服務區租賃費3978萬元,由甲方代管的保潔、保安、綠化養護及物業管理等費用2172萬元,合計6150萬元。合同及責任范圍清單落款處甲、乙雙方加蓋公司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之后,甲、乙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2014年5月6日,“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更名為“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
2017年9月14日,山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致函各高速公路運營單位,為了落實推進全省已運營服務區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為雙層罐或設置防滲池工作,防范地下水污染做好服務區加油站油罐更新工作,該局于9月11日局務會研究,根據我省服務區加油站經營類型為承包、合作、自營三種經營類型的實際,決定分別采取以下三種投資方式對加油站油罐進行改造:對外承包、租賃經營的服務區加油站由承租方出資改造;合作經營的服務區加油站由合作公司出資改造;自營的服務區加油站由路段公司自籌資金改造。2017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辦公廳下發《加快推進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工作的通知》中確定加油站業主單位作為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切實履行環保法規和標準要求,更新雙層罐或設置防滲池以及更新雙層管道。同年12月,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山西省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改造推進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省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為雙層罐或設置防滲池的施工工作于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2018年5月23日,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山西忻州石油分公司致函山西新原高速公路建設有限公司稱,應貴公司要求,公司將投入資金對新原高速公路大營服務區加油站地下油罐開展防滲改造。為確保安全,施工期間加油站將停止對外運營。貴我雙方應本著公平、雙贏的原則,對加油站停業損失、投入資金折算并順延租期。若有異議,請于3日內函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忻州南高速公路于2018年5月25日回函稱,開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與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無關,不同意順延租期;希望貴公司嚴格按照《山西省加油站完成地下油罐防滲改造推進工作方案》安排,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承租的所有服務區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工作。之后,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山西忻州石油分公司于2018年7月6日至8月5日,對大營服務區東區加油站進行改造,于2018年8月19日至9月15日,對大營服務區西區加油站進行改造。2019年2月20日,原平市安監局、原平市公安消防大隊、原平市商務局、原平市環保局對大營服務區東、西區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予以備案。2019年3月13日,被告山西交通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以原告提交的《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備案表》不符合要求,可能未通過環保驗收程序,存在重大環保、安全風險為由,將大營服務區東、西區加油站予以關閉。次日,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山西忻州石油分公司回函山西交通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認為地下油罐改造只需備案即可,請求立即解除封停,盡快恢復原狀。因雙方協商無果,原告以被告無正當理由違法封停加油站為由,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退還停業期間租賃費用及賠償相應的停業經營損失。
2019年7月25日,忻州市生態環境局向山西交通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復函,復函載明:大營服務區東區、西區加油站于2018年底已完成雙層罐改造,2019年2月忻州市生態環境局原平分局已組織相關單位進行了驗收備案,符合省、市有關文件要求,予以備案。2019年7月26日,大營服務區東區、西區加油站恢復運營。
另查明,2017年8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復,同意成立山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交控集團),籌組方案包括將省交通運輸廳管理的53條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和9條在建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共62條高速公路資產整體劃入山西交控集團。2017年12月31日起山西省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全部移交山西交控集團管理。2018年8月14日,山西交控集團下發通知,委托山西交通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交通實業)經營16個高速公路分公司管理的或持有股權的93對高速公路服務區。2018年11月22日,山西交通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注冊成立,隸屬于山西交通實業,系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非法人分支機構。2019年3月7日,山西交通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函告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山西忻州石油分公司,望其在3月20日前配合完成原平、大營服務區的整體租賃合同和奇村、蘆芽山、岢嵐、保德服務區加油站租賃合同的責任主體變更事宜。
本案審理期間,原告申請對大營服務區東、西區加油站被封停期間的經營損失金額進行鑒定,本院委托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證據技術中心指定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之后,山西恒輝資產評估事務所(普通合伙人)司法鑒定中心以申請人提供的評估資料無法滿足評估作價需求,無法進行估價作業為由,將委托退回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證據技術中心。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證據技術中心根據《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工作管理規定》之規定,終止本次委托鑒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427元,由原告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西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福柱
審判員王瑛
審判員郭志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楊晶晶
判決日期
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