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振興交通器材廠與趙紫涵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504民初1242號
判決日期:2020-09-03
法院:本溪市明山區(qū)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原告本溪市振興交通器材廠與被告趙紫涵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本溪市振興交通器材廠的委托代理人吳繼生,被告趙紫涵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趙紫涵償還原告本溪市振興交通器材廠借款10萬元;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趙紫涵給付借款利息(從2019年4月3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三、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fù)擔(dān)。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1日,被告趙紫涵通過朋友介紹,向原告本溪市振興交通器材廠借款人民幣10萬元,期限半年,至2019年4月30日。但是至今被告趙紫涵未能償還該欠款,故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趙紫涵償還原告本溪市振興交通器材廠借款10萬元,依法判令被告趙紫涵給付借款利息(從2019年4月3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
被告辯稱:借款事實屬實,但現(xiàn)無力償還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趙紫涵償還原告本溪市振興交通器材廠借款十萬元;
二、被告趙紫涵承擔(dān)十萬元自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被告趙紫涵承擔(dān)十萬元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四、駁回原告本溪市振興交通器材廠的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三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給付。
案件受理費二千三百元,由被告趙紫涵負(fù)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書于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龍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書記員孫越
判決日期
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