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冠珍、南寧市鵬程駕駛培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105民初9389號
判決日期:2020-09-02
法院: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甘某與被告南寧市鵬程駕駛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程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甘某、被告鵬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鄺獻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甘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懇求確認原告與被告自2017年4月1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未與原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2169元;3.要求被告依法按南寧市職工最低工資1680元,補足原告2017年4月、2018年2月、2019年2月三個月份的工資差額927元;4.因解除勞動合同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按原告最近年平均月工資2883元計三個月8649元的經濟補償金;5.要求被告依法按南寧市非全日制小時工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13.5元每小時補足自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以及按2018年小時工最低工資16元每小時補足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工資差額總共20450元給原告;6.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受被告聘用,擔任被告公司的教練員,工作至2019年3月31日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入職被告公司,直至2019年3月31日終止勞動關系,兩年未簽有書面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被告應支付原告的二倍工資。原告2017年4月實發工資1283元,低于南寧市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的1400元,按南寧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伙食補貼是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里面的,而2017年4月1283元里有150元的中餐補貼,所以,被告還需補足2017年4月工資差額267元。2018年2月和2019年2月份的工資數額分別為1580元、1570元,均為低于南寧市最低工資標準1680元,減去2018年2月和2019年2月中的中餐補貼分別是240元、21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被告應按1680元的標準支付原告2018年2月份和2019年2月份的工資差額340元和320元。被告于2019年3月31日無故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相關證明,被告沒有提供,所以,要求被告按《勞動合同法》相關法規支付原告三個月共8649元的經濟補償金。原告的工資是由基本工資、學時工資、獎金/提成、中餐補貼及其他構成,其中,學時工資按每小時10元計算,低于南寧市2017年小時工標準的13.5元每小時和2018年的16元每小時,原告要求補足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差額共5276元,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差額共15174元。為此,特向法院起訴,請依法判決。
被告鵬程公司辯稱:被告沒有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給原告發放工資,被告在2019年3月31日要求原告調崗,但是原告擅自離職。
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到被告處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告在被告處工作至2019年3月31日,之后原告不繼續到被告處工作。原告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工時工資、獎金和提成、餐補及其他、合格率獎金構成,其在職期間平均工資為2643.11元;其中原告2017年4月的工資數額為1283.33元、2018年2月的工資數額為1580元、2019年2月份的工資1570元。除上述月份外,被告每月份支付原告的工資均高于1680元。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9年4月29日向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本案訴訟請求第一至四項的為仲裁請求提出仲裁申請,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南勞人仲案字〔2019〕354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原被告之間于2017年4月1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被告按南寧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原告2018年2月份工資差額100元、2019年工資差額110元;三、對原告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原告對該仲裁裁決書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被告未提起訴訟。
另查明,被告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后,已經通過轉賬的方式支按照裁決書支付原告相應款項共計210元;庭審中,原告確認收到被告支付的210元
判決結果
一、對原告甘某要求被告南寧市鵬程駕駛培訓有限公司依法按南寧市非全日制小時工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13.5元每小時補足自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以及按2018年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16元每小時補足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工資差額總共20450元給原告的請求不予處理;
二、駁回原告甘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甘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南寧市竹溪支行,賬號:20×××28。網銀轉賬先選古城支行,再在備注欄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減交或免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楊有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唐永韜
判決日期
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