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柯昱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新巨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111民初2493號
判決日期:2020-09-02
法院: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州新柯昱電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柯昱電力公司)與被告江蘇新巨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巨偉金屬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發現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故轉換為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何自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新巨偉金屬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柯昱電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貨款42930.4元,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289元(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42930.4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計算)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5月5日的經濟損失為289元;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過程中,原告當庭變更逾期利息起算點為2019年4月22日。
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1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貨物購銷合同》(編號:XKY20190311-001HS),合同第一條約定:產品品名、規格型號、制造商、數量、金額等,不銹鋼槽按照一次壓膜成形供貨(不要折的一次壓膜成型),合計2420.4千克,合同總價款62930.4元,合同第六條約定款到發貨。合同簽訂后,2019年3月13日原告向被告賬戶轉預付款18879元,2019年3月25日被告通知原告貨款已生產好讓原告安排余款給與發貨。當天原告向被告銀行賬戶轉付余款44051.4元。2019年4月1日,被告告知原告貨物生產不符合合同簽訂要求。原告根據被告發的貨物圖片第一時間向客戶反映情況,因客戶現場檢修還款要求,折的一次成型無法滿足現場要求。2019年4月4日原告與被告通過電話溝通解除《貨物購銷合同》(編號:XKY20190311-001HS),2019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返還了貨款20000元,但仍有42930.4元款項未返還給原告。2019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郵寄合同解除聲明,并在2019年4月18日收到被告寄回的回執單,確定被告已收到原告寄出的合同解除聲明。在被告收到合同解除聲明后,原告多次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要求被告退款,但被告一再拖延,至今尚未將貨款返還給原告。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
1.《貨物購銷合同》(編號:XKY20190311-001HS);2.福建海峽銀行網銀交易憑證復印件三份;3.福建海峽銀行支付系統業務憑證三份;4.《合同解除聲明》及快遞送達證明;5.《簽收回執單》及原告快遞簽收證明;6.與被告法定代表人辛軍的微信聊天記錄。
被告新巨偉金屬公司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因被告新巨偉金屬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視為自愿放棄質證權利。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4雖為復印件,但與證據3銀行憑證的金額及時間可以互相佐證,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其他證據具有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特征,在目前無相反證據反駁的情況下,可以采信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3月11日,原告(需方)與被告(供方)簽訂一份《貨物購銷合同》(合同編號:XKY20190311-001HS),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不銹鋼槽鋼,規格型號為18#A180*68*7mm材質:316L,(20.17kg/m),數量2420.4kg,單價26元,總金額62930.4元。備注按照一次壓膜成型供貨,(不要折的一次壓膜成型)。合同第六條約定,付款方式:預付30%,余款發貨前付清。供方開具16%增值稅發票,發貨后7天寄出發票,發票寄到福州市倉山區(福州新柯昱)。合同第八條約定,如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應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告賬戶轉賬18879元預付款;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告銀行賬戶支付44051.4元貨款。后被告告知原告貨物生產不符合合同簽訂要求。2019年4月4日,原、被告通過電話溝通解除《貨物購銷合同》(編號:XKY20190311-001HS)。2019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返還了貨款20000元,尚余42930.4元款項未返還給原告。2019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郵寄《合同解除聲明》,載明“因供方無法按合同要求供貨,致使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現需方聲明:1、原《貨物購銷合同》按電話溝通自2019年4月4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終止;2、供方應將需方已支付貨款62930.4元于合同解除后退還需方;需方于2019年4月15日收到供方退回貨款2萬元整,剩余貨款42930.4元尚未退回,現需方要求供方應與合同解除聲明生效之日后三日內一次性給予退款;如三日內需方指定賬戶未收到供方足額退款,需方將保留訴訟的權利;3、本聲明由需方蓋章后當日生效。”。2019年4月18日,被告簽收后并向原告寄回《簽收回執單》,確定被告已收到原告寄出的《合同解除聲明》。
此后,原告多次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要求被告退款,但被告至今尚未將返還貨款。2019年5月7日,原告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被告江蘇新巨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福州新柯昱電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2930.4元及利息損失(以欠款額42930.4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標準自2019年4月22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江蘇新巨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黃芳
人民陪審員楊景明
人民陪審員徐鋒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陳妍
書記員李燕
判決日期
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