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雅媛、內蒙古庫布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周林祺、呼和浩特市日信海清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1民終1953號
判決日期:2020-09-02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許雅媛、內蒙古庫布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庫布齊房地產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周林祺、呼和浩特市日信海清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日信海清公司)、呼和浩特市城發供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發供熱公司)、于建章、李文波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2019)內0105民初8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許雅媛及其代理人賈凱、劉昊東,上訴人庫布齊房地產公司委托代理人郝占峰,被上訴人周林祺的委托代理人周晨曦、張亞青,被上訴人日信海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生,被上訴人于建章的委托代理人于建龍,被上訴人李文波,被上訴人城發供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恒、張夢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許雅媛上訴請求:一、撤銷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的(2019)內0105民初809號民事判決中第二項判決內容,改判許雅媛不承擔任何責任。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許雅媛與庫布齊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庫布齊房地產公司在2016年10月31日前將驗收合格、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給許雅媛。此后,庫布齊房地產公司以各種理由遲遲未向許雅媛交付購買的××區房屋,許雅媛無法實際占有并使用該房屋。2018年9月期間,許雅媛接到庫布齊房地產公司和城發供熱公司的通知,要求許雅媛繳納采暖費,但庫布齊房地產公司仍未向許雅媛交付房屋,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許雅媛向城發供熱公司提出2018至2019年度臨時停供申請并繳納30%的基礎熱費。2019年12月19日,庫布齊房地產公司通知許雅媛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但房屋仍未達到交付條件,許雅媛至今未能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仍無法管理該房屋。許雅媛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法院出庭傳票,就周林祺提出的訴訟請求參加庭審,當庭原審法院與周林祺達成調解共識,由于李文波、于建章無故未到庭,當庭未宣判,許雅媛未參與之后的任何調解和庭審。許雅媛不服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內0105民初809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許雅媛認為,原審法院予以認定的內蒙古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內建科司鑒【2019】建滲鑒字第3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3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的鑒定過程、鑒定分析、鑒定意見存在基本事實不清,存在明顯錯誤,違反了司法鑒定客觀性的原則。第一,在鑒定過程中沒有通知許雅媛參與鑒定,根本未對許雅媛所有的203號房屋進行實地排查、記錄。第二,《3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所謂的“現場問詢情況”被問詢的對象分別為:周林祺父親、日信海清公司于海軍及庫布齊房地產公司代表薛勇,而這三名被詢問人均為本案當事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鑒定依據不具有公正性和真實性。第三,在鑒定分析中違反了科學鑒定原則,在描述漏水的原因中引用“查閱卷宗中的‘因果關系申請書’的陳述”及使用“可能”這樣的推測性話語,且鑒定的分析過程違背客觀事實,也違反生活常識,并由此得出錯誤的鑒定意見。原審法院將該存在明顯錯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的結論徑直作為判定許雅媛的依據,存在明顯錯誤。三、許雅媛的房屋尚未交付,許雅媛根本不能管理。許雅媛于2016年與庫布齊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房屋始終未能達到交付條件,庫布齊房地產公司未能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向許雅媛交付房屋。時至今日,該房屋仍不具備交付的條件,許雅媛無法接收該房屋,房屋的鑰匙還在庫布齊房地產公司手中,許雅媛根本無法使用該房屋。許雅媛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已經長期分離,無法對房屋進行任何管理。四、許雅媛辦理臨時停暖手續,是合理合法的,不是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更不是原審法院推定許雅媛有連帶責任的依據。原審判決認定:“......許雅媛向城發熱力公司辦理了2018-2019年度停暖,應視為其對該物業與庫布齊房地產公司行使了共同的管理權,故應與庫布齊房地產公司對于周林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由于房屋始終未能達到交付條件,無法辦理房屋交付手續,長期無法管理房屋,基于庫布齊房地產公司和城發供熱公司的強勢地位,為了維護許雅媛自身合法權益,被動而為,只能向城發供熱公司提出2018至2019年度臨時停供申請并繳納了30%的基礎熱費用于供熱系統的維護。暫停供暖服務是供熱公司提供的一種法定的服務項目,許雅媛根本沒有侵害任何人的權益。同時,案涉富升帝豪小區8號樓2單元1至6層的房屋,包括周林祺的房屋在內均辦理了暫停供暖手續,許雅媛與各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同一性,許雅媛辦理臨時停暖手續合法、合理,受法律保護,許雅媛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購房者未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沒接收房屋,就不能有效行使對房屋的管理權,這都是房屋交易慣例,也是普通購房者的認知常識,原審判決卻將許雅媛的合理合法的行為推定為與庫布齊房地產公司形成共同管理。這于情、于理、于法都難以理解。五、房屋漏水根本原因是室外排水干管凍結堵塞,與許雅媛無關。庫布齊房地產公司作為富升帝豪小區8號樓2單元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符合法律法規、行業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施工建設。而庫布齊房地產公司在進行室外排水干管埋藏時未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施工,室外排水干管埋藏深度不夠,排水干管發生冰凍、堵塞從而造成排水管道的凍結堵塞。許雅媛作為普通居民,根本無能力也無義務對室外排水干管進行維護,許雅媛不承擔任何責任。六、原審法院存在訴訟程序錯誤,原審法院就周林祺的訴訟已經進行過數次審理,都沒有通知許雅媛參加,且在2020年1月21日的庭審中,即案涉(2019)內0105民初809號民事判決書所作出的庭審,原審法院直接依職權追加許雅媛為被告,根本未對許雅媛進行任何釋明。許雅媛從未參與之前的庭審活動,對案件本身毫不知情。原審法院進行認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各方面所涉及到許雅媛的203號房屋,許雅媛都對此毫不知情。在許雅媛對整個案件毫不知情且無法對鑒定意見書等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要求許雅媛在2020年1月21日的庭審時對之前庭審中的舉證情況進行相關確認。另外,原審法院當庭與周林祺及其他原審被告達成調解共識,由于李文波、于建章無故未到庭,當庭未宣判,許雅媛未參與之后的任何調解和庭審。該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許雅媛的知情權和作為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庫布齊房地產公司至今也未向許雅媛交付達到房屋交付條件的房屋,許雅媛根本無法管理、使用其房屋;原審法院將存在事實不清且不具合法性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的結論作為判定許雅媛的依據,存在明顯錯誤;許雅媛與各行為人采取的臨時停止供暖行為具有同一性,該行為合法合理,未侵害周林祺的任何權益;溢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室外排水干管凍結堵塞,許雅媛無能力也無義務進行維護,許雅媛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原審法院訴訟程序錯誤,嚴重侵害了許雅媛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維護法律尊嚴,維護許雅媛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上訴,請求貴院依法裁決。
周林祺辯稱,以賽罕區人民法院判決為準,許雅媛不是周林祺起訴的被告,是法院追加的被告。本案就是由于室外主管埋藏深度不夠,引起主管凍裂造成。
庫布齊房地產公司辯稱,關于司法鑒定意見的這一部分庫布齊房地產公司不認可,關于一審程序,確實一審程序在最后追加許雅媛,應該是遺漏了前面的庭審程序。關于許雅媛說停暖是合法合理的,許雅媛在一審庭審中明確陳述2018年9月份庫布齊房地產公司通知其去領鑰匙,由于和庫布齊房地產公司的違約金糾紛,其未領鑰匙。庭審后,庫布齊房地產公司又書面通知許雅媛,庭審之前12月也收到了書面通知書,但是也并未領鑰匙。如果說許雅媛未領鑰匙,房屋還是庫布齊房地產公司管理的,許雅媛自行停暖就是侵權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許雅媛的停暖行為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那就當承擔侵權責任。一審法院認定存在共同管理的行為,判決連帶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和事實認定。一個房屋要么是房地產的,要么是客戶業主的,怎么可能共同管理?如果庫布齊房地產公司管理房屋,許雅媛自行停了就是侵權行為,而且該行為直接導致損害的發生,那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非連帶責任。另外,庫布齊房地產公司已經經過驗收,并且取得不動產登記權證書,這個在一審中已經提交證據,不存在許雅媛所說的至今未達到交付條件,至于說許雅媛不領鑰匙,那是許雅媛自己的事情,庫布齊房地產公司已經盡到了兩次通知義務。一審庭審中,許雅媛均自述收到通知。
日信海清公司辯稱,停暖本身是合法行為,但是在辦理停暖以后,建筑物的供水和排水并沒有停止,所以說在本案當中,從1樓到5樓所有業主都辦理停暖手續的情況下,室內溫度是降低的,在冬天溫度很低的時候,排水管道溫度降低,會逐漸冰凍,最后導致管道被堵塞。我要表達的意思是停暖的行為,是有可能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的。本案排水管道漏水原因并非日信海清公司未盡合同義務與法定義務所致,周林褀所訴損失與日信海清公司無關,周林祺并未針對日信海清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一審法院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城發熱力公司辯稱,首先同意庫布齊房地產公司答辯意見。本案系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其依據賠償依據應當是侵權,一個侵權行為首先當事人需存在過錯,城發供熱公司在本案中是按照當事人的申請為其提供了停止供熱手續,停暖行為是依據《呼和浩特市供熱管理條例》以及《管理條例的實施細則》所辦理,因此,在此過程中,城發公司沒有過錯,也不存在侵權的行為,城發公司在本案不是適格的被告,在二審當中,許雅媛沒有對城發供熱公司提出上訴請求,因此對許雅媛上訴請求及事實理由不做過多答辯。
于建章辯稱,與于建章無關。
李文波辯稱,一審法院認定已對造成損害的原因進行認定,李文波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周林祺房屋漏水點不在李文波的503房間內,李文波根本無法發現管道漏水。李文波已盡到日常監管責任,不存在疏于照看的問題。
庫布齊房地產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2019)內0105民初80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判決,依法改判庫布齊房地產公司不承擔責任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一、周林祺主張的財產損失,委托法院鑒定兩次,其中第一份評估報告中有以下財產損失和本案沒有關聯性不應采納。1、衛生間馬桶開裂,庫布齊房地產公司認為馬桶開裂和漏水侵權沒有因果關系,漏水不可能泡裂馬桶;2、次臥室床墊,自稱已經換掉,踏勘人員未見,且原床墊沒有購買發票,無法確定品牌型號。后申請人提供慕斯寢具出具的購買證明,也未經質證,該證明不能作為評估材料從而認定損失價格。第二份評估報告應當不予認定,該報告系補充評估,其中衣柜是否損壞,第一次評估不可能沒有發現。如果真有損壞,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時間間隔較長,存在因果關系中斷現象。故第二次報告,不應當采納。另外,房屋延期居住損失不屬于直接損失,不應支持。二、本案是漏水致財產損害的侵權案件。周林祺的房屋在3樓303號,其父于2019年1月14日晚發現家里被水淹,經和物業公司排查發現系5樓漏水所致,起訴后委托內蒙古建筑科學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因果關系鑒定,鑒定分析描述涉案房屋漏水原因可能為503號房屋衛生間馬桶排水彎頭溢水,溢水原因為該排水立管連接的室外排水干管首先發生冰凍、堵塞,進而導致該單元103-303號屋內排水立管逐層發生凍脹。而403、503房屋受光照影響室溫略高,未形成冰凍,故從503號溢出。庫布齊房地產公司認為403和503號房屋都沒有裝修,房屋狀態一樣,即使溢水也應當先從403號房屋溢出而非從503號房屋溢出,這不符合自然規律。故以此認定漏水形成原因的鑒定意見應當不予采納。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周林祺的損失應當和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由侵權人承擔相責任。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改判或發回重審。
周林祺辯稱,第一,庫布齊房地產公司應賠償周林祺財產物品損失費,經依法評估財產損失153789元,因評估公司沒有給《教在中國佛精致工藝郵冊》評估價格,當時從北京私人收藏購買價格3000元計算。合計:壹拾伍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156789元)。第二,庫布齊房地產公司承擔支付法院依法指定鑒定單位因果鑒定30000元和財產損失鑒定7000元,合計叁萬柒仟元(37000元)。第三,庫布齊房地產公司承擔全部訴訟和上訴費用。具體答辯意見,周林祺父親周晨曦于2019年1月14日大約17時左右發現自家被污水淹沒沖刷,即刻就找到日信海清公司工作人員查看。經查室外污水主管道冰凍堵塞,致使六樓至二十四樓住戶所使用生活污水從五樓的衛生間和廚房排污口溢出,造成四樓至一樓住戶全部被污水沖刷浸泡。其中一、二、四、五樓房屋沒有進行裝修,全是裸露毛坯房,特別說明是由內蒙古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做因果關系鑒定。該公司出具意見書報告,報告中指出:其中103和203及周林祺房屋303號三戶房屋未釆取保暖措施,鑒定結論與實際情況有偏差,請到實地進行查看。實際情況(附照片)是只有周林祺303房屋精裝修并考慮到房屋位于三樓東面樓層較低,污水管道又安裝在邊角容易凍,所以唯一做到了所有污水管道的加保溫材料包裹砌墻貼磁磚。有效防止了周林祺房屋污水管道產生凍、堵、塞。同時為防止自來水水管冰凍,周林祺分別在衛生間和廚房采取使用二臺電暖加熱器24小時加熱保溫。臥室使用玉石加溫床24小時進行保溫。盡最大努力有效預防了周林祺家各種水管沒有產生冰凍現象,受損方周林祺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做到給整棟樓提供保暖設施和措施。為此,在收到內蒙古建筑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及時向法院提出因果關系鑒定結論異議,但一審法院講此鑒定對受損方沒有任何影響,不接收受損人因果關系鑒定結論異議書,造成因果關系鑒定結論欠準確,需要二審人民法院依法給予糾正。由于種種原因導致大量污水通過四樓流下,沖刷浸泡周林祺房屋家里墻面、地面及房屋內多處受污水沖洗,滿屋污水惡臭、積水很深,各種物件全部浸泡毀壞,墻壁全部被上層漏下的污水沖刷,墻壁附著裝飾被毀,失去原效果價值,騷臭味道彌漫滿屋。本次事故不僅使周林祺經濟財產受到嚴重損失還延誤了搬遷,打亂和干擾家庭生活安排。造成損失及其巨大。周林祺由于設計建設和技術質量存在極大問題,以及管理維護巡檢不到位,疏于督促檢查,挽救措施不力,使周林祺深受其害,給周林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庫布齊房地產公司負全部責任承擔民事損失應給予受害者全部賠償。二、庫布齊房地產公司是建設單位,未經房屋驗收合格就違規交給物業公司沒有辦理任何交接手續,為了自身利益欺騙誤導通知周林祺驗收完全合格。經鑒定單位鑒定結果說明設計和施工、設備等方面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責任是由于從發現淹沒業主房屋后就安排工人經常巡察此污水主管道。至今還存在經常由污水主管道地下二層污水溢出。隨時物業工人用排水泵抽污水。建設質量和建筑施工技術嚴重問題給周林祺造成巨大損失。日信海清公司預交工程移交物業交換單清楚說明:排污泵無電源不能自動排水,下水管道,下水井深度不夠。室外污水主管管道保暖不合格造成冰凍堵塞,導致從屋外污水管到屋內地面污水管道開始封凍堵死,使得污水管道從外面污水管道到五樓污水管道堵塞,造成污水從五樓溢出,從而經四樓沖刷到周林祺家里,給受害人造成巨大損失。為了促進盡快徹底解決污水主管道繼續反復堵塞問題,請判決承擔全部責任。進行二次鑒定財產評估損失過程中全部是由一審法院依法公正現場主持,庫布齊房地產公司都在現場一一核實確認,并當場給內蒙古萬寶隆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書面簽字依法確認。該評估比實際財產損失減少20多萬元,實際造成財產特別慘重。庫布齊房地產公司這樣藐視法律的惡劣行為,同樣玷污了法律的嚴肅性。綜上事實所述,應依法駁回庫布齊房地產公司所有上訴請求,請求改判庫布齊房地產公司承擔全部賠償周林祺壹拾玖萬叁仟柒佰捌拾玖元整(193789元)和全部訴訟費。依法支持周林祺的全部請求。
許雅媛辯稱,庫布齊地產公司在上訴請求中提到的兩份鑒定報告許雅媛既沒有見過,也沒有質證,所以,對于這兩份評估鑒定的內容和數額怎么來的,我們根本不知曉。據此就可以看出,一審法院的程序方面是存在嚴重的問題的,因此,對于這兩份鑒定所鑒定出來的所有結論均不予認可。漏水的原因,我方收到的一份鑒定,僅是一個事故原因的鑒定,但是在事故原因的鑒定之前,我們需要明確的一個事實是,室外排水管和室內排水管是不相連的,本應是兩套運作系統,如果說是室外排水管凍裂怎么會導致室內排水管跟著凍裂,在一審中也沒有看到庫布齊地產公司出示房屋竣工驗收的材料,也沒有出示過相關的施工圖紙,庫布齊地產公施工是否符合房屋建設規范,根本不知曉,但是從現有的鑒定來看,明顯是不符合房屋建設規范,室內排水管和室外排水管怎么會聯通?根據現有的事故原因鑒定,可以看到的是導致房屋漏水的原因是室外排水管首先發生凍裂、堵塞,進而導致該單元103到303室內排水管逐層發生凍脹,在法律上有一個近因原則,是室外排水管發生凍裂,引發一系列的排水管發生的凍裂,它的根源在于室外不是在室內,室外這部分應當由誰承擔,不是我們屋內的業主承擔,而是由開發商承擔。開發商施工的室外排水管為何會發生凍裂,鑒定意見寫的很清楚,呼市的標準要求室外排水管的埋設深度是1.1米,但是案涉工程的排水埋設深度僅僅為0.8米,遠遠沒有達到行業標準,正是因為埋藏的深度不夠,導致了冬天發生凍裂,其次,就是開發商的施工有問題,室內和室外的排水管連接起來,本身就不符合房屋建設規范。導致了綜合的一系列的原因,導致了本案糾紛的產生,作為一個業主許雅媛,沒有任何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一審法院判決許雅媛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基礎。
日信海清公司辯稱,本案排水管道漏水原因并非日信海清公司未盡合同義務與法定義務所致,庫布齊房地產公司雖然提起上訴,但上訴內容中沒有涉及日信海清公司,故日信海清公司不針對庫布齊房地產公司的上訴發表答辯意見。一審法院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城發供熱公司辯稱,本案系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其依據賠償依據應當是侵權,一個侵權行為首先當事人需存在過錯,城發供熱公司在本案中是按照當事人的申請為其提供了停止供熱手續,停暖行為是依據《呼和浩特市供熱管理條例》以及《管理條例的實施細則》所辦理,因此,在此過程中,城發公司沒有過錯,也不存在侵權的行為,城發公司在本案不是適格的被告,在二審當中,庫不齊房地產公司沒有對城發供熱公司提出上訴請求,因此城發供熱公司在二審對于這庫布齊房地產公司上訴請求及事實理由不做過多答辯。
于建章辯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非常客觀,也同意一審判決書。于建章不能作為本案的被告人,應該也是一個被害人,只因為于建章房屋沒有裝修,對于發生被淹事實不知曉,于建章于9月15號就已把鑰匙給物業的劉麗讓其幫著保管以備不時之需。后來發生房屋淹了以后,也是物業公司拿著于建章家的鑰匙進屋進行了處理,處理情況也并沒告知于建章,于建章在本案當中不應該作為一個被告人,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李文波辯稱,一審法院認定已對造成損害的原因進行認定,李文波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周林祺房屋漏水點不在李文波的503房間內,李文波根本無法發現管道漏水。李文波已盡到日常監管責任,不存在疏于照看的問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正確。
周林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六被告賠償原告周林祺財產損失費,經依法評估財產損失156789元;2.六被告承擔支付因果鑒定費30000元、財產損失鑒定7000元,合計37000元;3.六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周林祺與于建章、李文波、許雅媛、庫布齊房地產公司均系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富升帝豪小區8號樓2單元上下層業主,具體為周林祺為三樓業主、許雅媛為二樓業主、于建章為四樓業主、李文波為五樓業主、庫布齊房地產公司為一樓業主。2019年1月14日晚,周林祺所屬位于呼和浩特市××區房屋被水淹,房屋因此致損。審理過程中,周林祺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專業鑒定結構對周林祺案涉房屋漏水原因進行因果關系鑒定,經內蒙古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編號為內建科司鑒[2019]建滲鑒字第3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富升帝豪小區8號樓2單元303號房屋漏水原因為503號房屋衛生間馬桶排水彎頭溢水導致,而503號房屋溢水原因為該單元103-303號房屋內排水立管以及與該排水立管連接的室外排水干管發生冰凍、堵塞。103號房屋-303號房屋未采取保暖措施,室外排水干管埋置深度不滿足要求,加劇了上述冰凍現象的發生。”周林祺申請一審委托鑒定機構對周林祺案涉房屋的財產損失價值進行評估鑒定,內蒙古萬寶隆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萬寶隆(蒙)(價)字2019第059號價格評估結論書,評估結論為:價格評估標的在價格評估基準日2019年5月16日的價格為115369元(包含裝修損失、除味保潔費及房屋延期居住損失)。周林祺向一審法院申請委托內蒙古萬寶隆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二項財產損失進行補充鑒定,分別為頂固衣柜兩套及配電箱設備和墻內線路配備、拆裝、人工等費用,內蒙古萬寶隆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萬寶隆(蒙)(價)字2019第096號價格評估結論書,評估結論為:價格評估標的在價格評估基準日2019年8月27日的價格為38420元。周林祺上述鑒定支付鑒定費共計37000元。
另查明,庫布齊房地產公司為涉案小區的開發單位,2016年,案涉周林祺、各被告業主(買受人)分別與庫布齊房地產公司(出賣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第八條交付期限:出賣人應當在2016年10月31日前…將具備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第十一條交接: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第十二條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第十八條:買受人的房屋僅作住宅使用…”庭審中,被告庫布齊房地產公司稱案涉8號樓交房時間為2017年底,被告所提供證據“驗收資料”中“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匯總記錄”載明:工程名稱:呼和浩特市富升帝豪住宅小區8#樓,建設單位:庫布齊房地產公司…驗收結論:…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分別簽字蓋章,時間為2018年1月24日。庫布齊房地產公司提供案外人2019年10月29日出具的蒙(2019)呼和浩特市不動產權第0084620號不動產權證書載明:權利人為庫布齊房地產公司,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坐落為賽罕區蘇力德街富升帝豪住××區…。
又查明,2018年9月,周林祺、許雅媛、于建章、李文波均辦理了2018-2019年度停暖,并交了30%基礎供熱費,庫布齊房地產公司辦理了富升帝豪住宅小區2018-2019年度停暖,共計197戶,其中包含案涉小區8號樓2單元103室,并均簽署了“臨時停供申請表”。
再查明,2018年,日信海清公司與案外人簽訂外排水清理疏通施工協議,日信海清公司提交的“施工確認單”顯示案外人分別于2018年3月、6月、9月、11月及2018年12月26日進行疏通施工。
還查明,許雅媛提供了庫布齊房地產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的“房屋交付手續通知單”,載明:“您所購買的的賽罕區富××區…通知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富升帝豪住宅小區東門售樓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合法享有的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損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根據內蒙古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編號為內建科司鑒[2019]建滲鑒字第3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可以認定周林祺案涉房屋受損的主要原因是因該單元103-303號房屋內排水立管以及與該排水立管連接的室外排水干管發生冰凍、堵塞,103號房屋-303號房屋未采取保暖措施,室外排水干管埋置深度不滿足要求,加劇了上述冰凍現象的發生,故周林祺案涉房屋的損失應由該單元103-303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60%的主要賠償責任,即為114473.4元(190789元×60%),由庫布齊房地產公司承擔40%的次要賠償責任,即為76315.6元(190789元×40%)。因203房屋系被告許雅媛所有,其未與庫布齊房地產公司辦理房屋交付手續,該房屋的實際管理人仍為庫布齊房地產公司,庫布齊房地產公司理應對本次侵權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許雅媛向城發熱力公司辦理了2018-2019年度停暖,應視為其對該物業與庫布齊房地產公司行使了共同的管理權,故其應與庫布齊房地產公司對于周林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于庫布齊房地產公司及許雅媛提出的關于涉案房屋交付的問題,其二被告可以另行主張。對于周林祺請求日信海清公司、城發供熱公司、李文波、于建章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日信海清公司、城發供熱公司、李文波、于建章應對周林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一、被告內蒙古庫布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周林祺財產損失及鑒定費共計人民幣114473.4元(76315.6元+114473.4元×20%);二、被告內蒙古庫布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許雅媛連帶賠償原告周林祺財產損失及鑒定費共計人民幣38157.8元;三、駁回原告周林祺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內蒙古庫布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許雅媛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176元(原告已預交7592元),由被告內蒙古庫布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2506元,由被告被告內蒙古庫布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許雅媛連帶承擔835元,由原告周林祺承擔835元,另3416元退回給原告周林祺。
二審中,許雅媛新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證據一、《內蒙古建筑科學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擬證明:1、鑒定第五項鑒定分析與第五項鑒定意見存在矛盾。鑒定表明,五層溢水的原因系室外排水干管首先發生冰凍、堵塞,導致應發后續的一系列行為,而并非鑒定意見中載明的屋內排水立管及該排水立管廉潔的室外排水干管發生冰凍、堵塞所致,鑒定意見部分僅是其中一環的事實,并非因其本案糾紛的根本原因。2、案涉房屋排水管埋置深度不滿足條件,低于行業技術規范,許雅媛不承擔責任。證據二、《商品買賣合同》、《貸款合同》、《發票》、《房款收據》和《通知單》,擬證明:庫布齊房地產公司逾期交房,且交房手續不符合合同約定,至今許雅媛也未接受房屋,無法對房屋有效管理,不承擔責任。許雅媛已經致電庫不齊房地產公司,明確不予接受房屋。采暖等費用應由庫布齊房地產公司繳納。許雅媛為減少自身損失,才辦理停暖行為,該行為合理合法,并不形成對案涉房屋的共同管理權限。庫布齊房地產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一中證明1認可,證明2不認可。對證據二的真實性認可,證明問題不予認可,庫布齊房地產公司逾期交房是事實,但庫布齊房地產公司交房時已符合國家的交房的條件和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也書面通知了許雅媛,在一審庭審中許雅媛均予自認,如果說許雅媛不是房屋的管理人,實際控制人許雅媛停暖的行為就是侵犯庫布齊房地產公司的權利,而且該停暖行為直接導致了損害后果的發生,按照法律規定,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許雅媛違約的行為是自己行為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與庫布齊房地產公司無關。一審法院判決承擔連帶責任庫布齊房地產公司不予認可,應當由許雅媛一人承擔。周林祺質證意見,認可許雅媛提交證據。日信海清公司質證意見,認可許雅媛提交證據。城發供熱公司質證意見,與城發供熱公司無關,不予質證。于建章質證意見,與于建章無關。李文波質證意見,與李文波無關。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2019)內0105民初809號民事判決;
二、內蒙古庫布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周林祺財產損失153789元;
三、內蒙古庫布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周林祺鑒定費37000元。
四、駁回周林祺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4176元(周林祺已預交759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670元(許雅媛、庫布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各預交835元),共計5846元由內蒙古庫布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另將周林祺多繳納的一審案件受理費3416元退還給周林祺,許雅媛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35元退還許雅媛。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辛宗壽
審判員李霞
審判員宋曉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張小睿
書記員白楊
判決日期
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