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松生與韓占超、安陽市北方旅游客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522民初1629號
判決日期:2020-09-01
法院: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松生與被告韓占超、安陽市北方旅游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方旅游客運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安陽公司)、郝金紅、史維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險太原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松生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偉華,被告北方旅游客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喬俊苗,被告平安財險安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歡歡,被告人民財險太原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冠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韓占超、郝金紅、史維婭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趙松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23343.18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8日8時10分左右,被告韓占超駕駛豫E×××××大型普通客車沿安姚路由西向東行駛到磊口鄉鹿山村左轉彎上水王線時,與由東向西行駛被告郝金紅駕駛的晉K×××××重型牽引半掛車、晉K×××××重型廂式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豫E×××××大型普通客車里面的包括原告在內的多名乘客受傷,兩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安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該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韓占超與郝金紅均負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安陽地區醫院進行住院治療。豫E×××××大型普通客車的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北方旅游客運公司,該車輛在被告平安財險安陽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晉K×××××重型牽引半掛車、晉K×××××重型廂式半掛車的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史維婭,晉K×××××重型牽引半掛車在被告人民財險太原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以上車輛的保險期間。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北方旅游客運公司墊付的8770.12元醫療費予以認可。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望判如所請。
韓占超未到庭,未答辯。
北方旅游客運公司辯稱,我方為原告趙松生墊付醫療費8770.12元,要求予以返還。
平安財險安陽公司辯稱,本案豫E×××××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每座賠償限額為50萬元。原告的損失應先由人民財險太原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內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我公司按同等責任承擔50%的賠償責任。
郝金紅未到庭,未答辯。
史維婭未到庭,未答辯。
人民財險太原市分公司辯稱,本案中晉K×××××號肇事車輛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我方根據原告證據在合理范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按責任比例承擔,原告年齡已達退休年齡,請求誤工費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8日8時10分左右,被告韓占超駕駛豫E×××××大型普通客車沿安姚路由西向東行駛到磊口鄉鹿山村左轉彎上水王線時,與由東向西被告郝金紅駕駛的晉K×××××重型牽引半掛車、晉K×××××重型廂式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豫E×××××大型普通客車內乘客原告趙松生及高素香等人受傷,兩車部分損壞。2018年10月12日,安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41052212018000085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占超、郝金紅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趙松生、高素香等人無責任。事故當天,原告趙松生被送往安陽地區醫院救治并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軟組織損傷,右側眉弓挫裂傷,右側第7肋骨局部骨質破壞,肺挫傷。原告趙松生于2018年11月6日辦理出院,共計住院29天。原告趙松生共計花費醫療費9819.52元(含被告北方旅游客運公司墊付的8770.12元),并產生一定的交通費等。
另查明,原告趙松生出生于1953年6月7日,事故發生時年滿65周歲。被告韓占超駕駛的豫E×××××大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北方旅游客運公司,該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安陽公司投保承運人責任險。被告郝金紅駕駛的晉K×××××重型牽引半掛車、晉K×××××重型廂式半掛車的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史維婭,晉K×××××重型牽引半掛車在被告人民財險太原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上為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郝金紅、韓占超駕駛證及事故車輛行駛證、交強險及商業險保單、安陽地區醫院住院病歷、出院證,被告北方旅游客運公司提供了住院收費票據及門診收費票據,及原告、被告當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認證后,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判決結果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賠償趙松生合法合理損失共計12633.82元(安陽市北方旅游客運有限公司事故后墊付的8770.12元在執行時予以扣除);
二、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賠償趙松生合法合理損失共計3424.76元;
三、駁回趙松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4元,減半收取計192元,趙松生負擔62元,安陽市北方旅游客運有限公司負擔30元,史維婭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改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賈文韜
判決日期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