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與青海睿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京0101民初17455號
判決日期:2020-09-01
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徐政與被告青海睿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徐政訴稱,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2月、3月剩余的基本月薪各8000元、補助各2000元;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4月的基本月薪、補助2.2萬元;3.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1日-14日的基本月薪、補助8092元;4.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出差報銷款1848元;5.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折現工資報酬12138元;6.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競業限制經濟補償19800元(自2019年6月1日起按每月6600元標準暫算至2019年8月31日);7.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4萬元。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的下屬青海睿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簽訂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三年勞動合同關系。原告擔任其線下事業部經理,工作地點上海,每月月薪由基本月薪2萬辦公費用補助2千元構成,共計2.2萬。青海睿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勞動合同工資數額按1.2萬元來列,實際以工作確認通知單上約定載明的數額即2.2萬元發放,每月30日發薪。原告入職以來青海睿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直按實際承諾的2.2萬元向原告發放月薪,但從2019年2月起青海睿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借故不僅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還于5月5日口門頭通知逼迫原告提出離職,后又于14日以曠工為由發函給原告解除勞動合同。2019年7月青海睿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注銷,被告系青海睿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出資人,應承擔責任。
青海睿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被告的住所地是青海省格爾木市長江路與金川路交匯處(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格爾木工業園科技企業孵化器A2廠房)。北京市東城區不是用人單位所在地,也不是勞動合同履行地。故該案應移送至青海省格爾木市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青海睿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青海睿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世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程新桐
書記員于溫馨
判決日期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