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卡斯特礦業有限公司、鄒蓬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桂11民終484號
判決日期:2020-09-01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西卡斯特礦業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鄒蓬春、原審被告中鋁廣西賀州稀土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鐘山縣人民法院(2019)桂1122民初2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本案按上訴人廣西卡斯特礦業有限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黃獻年
審判員凌麗琪
審判員張依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侯美妃
書記員李海燕
判決日期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