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37南京嘉環科技有限公司與許磊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1283民初2737號
判決日期:2020-08-31
法院: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嘉環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許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之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南京嘉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武銀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許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南京嘉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7128.08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欠款的利息(利息的計算:以7128.08元為基數,從2018年4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75%計息);3、本案受理費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于2016年4月6日入職原告單位,從事代維相關工作,員工工號JH011491。2017年12月22日,被告在OA電子工作系統中提起個人借款申請單電子流程,以“因現場交付線路部分檢修經常需要黃沙、水泥、機制磚等維護輔材,便于及時方便現場采購”為由,向原告申請借款25000元。被告出納于2017年12月25日同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的個人賬戶支付25000元。2018年4月19日,被告從原告處離職,截至離職當日,上述借款中被告已經通過報銷沖抵17871.92元,尚有7128.08元借款被告至今未歸還給原告。被告離職后,原告工作人員多次聯系被告要求其還款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南京嘉環科技有限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許磊的員工信息表,證明許磊在原告公司江西代表處從事代維工作,入職時間為2016年4月6日,離職時間為2018年4月19日;
2、個人借款申請單、招商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證明許磊于2017年12月22日向公司申請借款25000元,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將25000元匯至許磊的賬戶;
3、公司財務明細賬,證明許磊已通過報銷的方式抵扣了17871.92元,尚欠7128.08元未償還。
許磊未答辯亦未舉證。
根據原告的舉證及當庭陳述,本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許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南京嘉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7128.08元,并按年利率4.75%支付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計算的逾期占用期間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南京嘉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許磊負擔(此款原告已經墊付,由被告在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加付給原告)。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趙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董小翠
書記員劉健
判決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