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浙江航工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浙04民轄終188號
判決日期:2020-08-31
法院: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邯鄲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嘉興市秀洲區(qū)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194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稱:2019年11月30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產(chǎn)品供貨合同。該合同第二條記載的內(nèi)容為:“……供方收到需方全部貨款后安排生產(chǎn)發(fā)貨”,供方即為上訴人。而原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訴請退還貨款并支付逾期退還貨款利息,為接受貨幣一方,其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實際上,上訴人為買賣關系一方的收款人,為接受貨幣的一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為上訴人住所地,因此,原審法院對本案并無管轄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或改判(2020)浙0411民初1948號民事裁定書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偉
審判員徐連忠
審判員劉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富王亞
判決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