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石磊、中電科衛星導航運營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1民終3976號
判決日期:2020-08-24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尤石磊因與被上訴人中電科衛星導航運營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51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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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尤石磊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書,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被上訴人的規章制度未經過民主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被上訴人未提交其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原始資料,其規章制度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認定為有效;2.被上訴人未將規章制度的內容告知上訴人,沒有進行公示程序,不能作為處分上訴人的依據;3.被上訴人解除與上訴人勞動關系的行為,違反了其自己的規章制度。
中電科衛星導航運營服務有限公司答辯稱,尤石磊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尤石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2月以及6月至9月份工資35490元;2.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27764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1月,原告入職河北遠東通信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職務為司機。合同期限為從2010年1月11日至2012年10月31日。2016年4月,原告到被告中電科衛星導航運營服務有限公司處工作,職務為業務拓展部主任,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16年8月8日原告到河北快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擔任監事,該公司的經營范圍和被告的經營范圍有重疊,2018年2月,被告給原告發放7924.07元,摘要為“2017年年終獎”,原告稱被告未發放2月份工資,被告提交馬云飛和于天辰2018年2月份工資發放明細,該二人在2018年2月份只發放了一筆,摘要為“2017年終獎”,以此證明被告已給付原告2月份工資。被告公司上下班施行的是打卡制度,從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9月17日,原告在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的情況下,曠工80天左右,2018年9月17日,被告以原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原告不服,2019年6月,原告向石家莊市鹿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鹿泉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原告的仲裁請求,原告不服該裁決結果,又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交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本案原告曾在河北遠東通信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合同期限為從2010年1月11日至2012年10月31日,2016年4月,原告到被告中電科衛星導航運營服務有限公司處工作,并簽訂了勞動合同,該兩份勞動合同時間并未銜接,原告也沒有提交調函(令),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河北遠東通信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給原告發放工資到2016年4月,因此,原告要求確認和被告存在勞動合同從2010年1月11日開始計算,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交馬云飛和于天辰2018年2月份工資發放明細,該二人在2018年2月份只發放了一筆,摘要為“2017年年終獎”,因此足以證明被告給付原告的7924.07元包含2月份工資,原告從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9月17日,原告在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的情況下,曠工80天左右,被告按照規章制度將原告開除,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認定,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二審查明的基本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尤石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趙美珠
審判員周玉杰
審判員張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米華倫
書記員郄張雨
判決日期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