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浙0782執9651號
判決日期:2020-07-23
法院:義烏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義烏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與被執行人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民終1100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義烏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8年08月01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歸還申請執行人義烏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9271137元及利息。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8月01日向被執行人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被執行人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可供執行。被執行人名下名下位于義烏市佛堂鎮朝陽東路××號的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另案在處置中。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鑒于被執行人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報告財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消費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義烏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其沒有異議。
綜上,被執行人浙江偉龍包裝科技有限公司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8)浙0782執9651號案件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長吳堅
執行員陳根福
執行員黃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孫教成
判決日期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