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陽縣鴻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商事仲裁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浙1124執837號
判決日期:2020-07-22
法院:松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松陽縣鴻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04月02日立案執行。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查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松陽縣新興鎮塔嶺村村民委員會在157082元范圍內的財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數額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期限為三年。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合議庭
執行員闕凌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劉依琳
判決日期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