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民律師事務所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15執異315號
判決日期:2020-08-03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2016)滬0115執17715號申請執行人上海市公民律師事務所與被執行人徐前服務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案外人任燕萍對上海市浦東新區南碼頭路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的查封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任燕萍稱,2013年5月21日,法院作出(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3721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系爭房屋產權歸任燕萍所有。因系爭房屋有抵押貸款尚未還清,致案外人無法過戶。本案的債務系被執行人與案外人離婚后的個人債務,案外人無償還義務。法院的執行行為侵犯了案外人的權益,請求法院解除對系爭房屋的查封。
申請執行人上海市公民律師事務所稱,案外人提供的離婚協議書和民事調解書完全是雙方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行為,請求法院駁回案外人的異議請求。
本院查明,2001年2月28日,系爭房屋登記在徐前名下。2013年4月15日,任燕萍和徐前協議離婚,雙方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系爭房屋歸任燕萍所有,徐前自愿放棄系爭房屋中的產權份額并變更給任燕萍。2013年5月21日,本院對任燕萍訴徐前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作出(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3721號調解書,確定如下內容:一、坐落于上海市浦東新區南碼頭路XXX號XXX室房屋之產權歸原告任燕萍所有。二、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620,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1310元,由原告任燕萍承擔。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中,于2016年9月29日,本院對徐前名下的系爭房屋正式查封。2018年6月11日,徐前去世
判決結果
中止在(2016)滬0115執17715號案件中對上海市浦東新區南碼頭路XXX號XXX室房屋的查封。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盛愛琴
審判員吳曉春
審判員常新宜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王佩菲
判決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