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廣龍、金開舟、卞文興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22民初6102號
判決日期:2020-08-28
法院:肥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廣龍、金開舟、卞文興與被告王文祥、韓峰、呂飛翔、被告中海國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劉廣龍、金開舟、卞文興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韋建國到庭參加訴訟。王文祥、韓峰、呂飛翔、中海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廣龍、金開舟、卞文興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我們與王文祥之間的《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2、判令四被告連帶返還我們保證金90000元,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0%向我們支付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8月1日利息為64800元,本息合計154800元,本清息止;3、本案訴訟費由四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中海公司將其承接的安徽省泗縣泗城鎮西二環與南二環交叉口的泗縣亞非華府小區BD區的六幢高層、二幢多層及局部商鋪約97000平方米的勞務分包給王文祥,王文祥于2016年7月27日與我們簽訂了《建筑工程木工勞務分包合同》、《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再將其承包的木工勞務分包給金開舟,鋼筋工勞務分包給劉廣龍,瓦工勞務分包給卞文興,并收取我們履約保證金合計90000元,我們按照王文祥和中海公司委托代理人韓峰的指示,將90000元履行保證金匯入張小雨的個人銀行帳戶。先由中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峰和呂飛翔向王文祥出具《收條》,再由王文祥向我們出具《收條》。按照被告的指示繳納了履約保證金以后,工程并未如約于2016年8月1日開工建設,并且被告也不接我們電話,更不愿返還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案涉工程子虛烏有。請支持我們的訴訟請求。
王文祥、韓峰、呂飛翔、中海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7月27日,王文祥分別出具收條于劉廣龍、金開舟、卞文興,收條載“今收到劉廣龍的履約金貳萬元(20000元)收款人王文祥2016年7月27號晚上9點40分”、“今收到卞文興瓦工叁萬元(30000元)王文祥2016年7月27號”、“今收到金開舟木工叁萬元(30000元)王文祥2016年7月27號”、“今收到劉文龍鋼筋工壹萬元(10000元)王文祥2016年7月27號42棟206室”。
本案舉證期限內,劉廣龍、金開舟、卞文興提供:1、“授權委托書”復印件一份,內容載明,本授權委托書聲明:我李少新系中海國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現授權韓峰、呂飛翔為我公司亞非泗州華府的工程項目進行業務洽談、簽訂合同及施工的事宜。授權書期限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7月5日止,代理人無轉委托權。委托書加蓋中海國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2、韓峰、呂飛翔2016年7月27日的收條一份,收條載“今收到王文祥泗縣亞非華府項目合同履約金玖萬元整¥90000元收款人:呂飛翔韓峰同意轉入張小雨賬戶韓峰”。劉廣龍、金開舟、卞文興據此二份證據主
張與王文祥達成口頭勞務合同,并按照韓峰指示將款項匯入張
小雨賬戶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劉廣龍、原告金開舟、原告卞文興與被告王文祥之間的口頭工程勞務協議;
二、被告王文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返還原告劉廣龍、原告金開舟、原告卞文興履約定金30000元,并自2016年8月1日起、以3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分別向原告劉廣龍、原告金開舟、原告卞文興支付利息至履約定金全部返還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劉廣龍、原告金開舟、原告卞文興的其他訴
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396元,由被告王文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梁越琪
人民陪審員李亞飛
人民陪審員李成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興蕾
判決日期
20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