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南方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與蔡駿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402民初5566號
判決日期:2020-08-26
法院: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韋曉麟、林昌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V,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車輛維修費2359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26日,原告職員徐九洲駕駛公務車輛(車牌號:粵C×××××)外出履行職務,途經(jīng)珠?!痢谅范?,被被告駕駛的車輛(車牌號:粵C×××××)追尾,導致原告車輛前杠、后杠部位受損。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向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依據(jù)被告的陳述和現(xiàn)場勘查,確認了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原告維修受損車輛,費用共計25596元,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范圍內墊付了2000元,被告仍應向原告賠償維修費23596元。綜上,徐九洲駕駛原告車輛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與被告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負全部責任,應向原告賠償車輛維修費等有關費用。原告多次電話催促,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推托。
原告為其陳述提交的證據(jù)有:1.情況說明;2.勞動合同;3.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4.事故現(xiàn)場照片;5.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6.定點維修協(xié)議;7.接車問診估價單、委托維修結算申請單;8.發(fā)票;9.網(wǎng)上電子銀行電子回執(zhí);10.微信記錄;11.律師函、告知函;12.和解協(xié)議。
被告未答辯,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查明,2018年12月26日,原告職員徐九洲駕駛原告所有的粵C×××××號車,與被告駕駛的車輛以及另一車輛發(fā)生了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雙方未報警處理。原告的車輛維修了25596元。原告認可被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已支付了2000元的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的賠償款。
2019年5月28日,原告當時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巡煥代表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和解協(xié)議》。雙方確認就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2019)粵0402民初5566號]達成協(xié)議,由被告于2019年6月5日前向原告賬戶支付一半車輛維修費11798元,于2019年7月5日前支付剩余車輛維修費11798元,若被告未按約定履行,則以未支付款項為本金,按24%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違約金,被告履行完畢后,原告不再向被告提出訴訟。付款期限屆滿,被告沒有付款
判決結果
被告蔡駿昌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珠海市南方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人民幣2359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9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盧曉霓
人民陪審員伍燕華
人民陪審員程小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何倩怡
判決日期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