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與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2403民初2618號
判決日期:2020-08-26
法院:敦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敖東公司)與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九局)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桂芝,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躍龍、劉籽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給付398535.82元,并給付從2011年8月18日至給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在2011年8月13日,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下設的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以下簡稱中鐵七工區)修建高鐵,使用原告部分耕地和部分林地,原告和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簽訂了《協議書》之后,被告給付了部分對永久占用原告林地部分款項,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與原告多次簽訂協議書,但被告沒有按照協議書的約定給付原告補償款,仍拖欠原告補償款398535.82元,原告跟被告負責人李春旺協商無果,只好起訴,要求二被告立即給付,并給付拖欠的利息損失(自2011年8月18日開始至付清全部款項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中鐵九局辯稱:一、原告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本案原告敖東鹿業公司在起訴狀中主張從2011年8月18日起索要欠款利息,故該案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期應為2011年,但從2011年至起訴前,原告從未找過答辯人主張權利,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二、原告起訴的欠補償款金額錯誤。原告提交了三份協議書,三份協議書中的用地補償費共計778235.82元。根據原告提供的銀行憑證,原告已確認收到被告付款379700元,另外被告還付過一筆95830元,并提交了付款的銀行憑證及收據,即總計付給原告475530元,所以欠款數額應為302785.82元。三、補償金欠款利息不應從2011年8月18日起算。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約定及實際支付情況,協議書并未約定延遲付款需支付違約金,被告認為,即使需要支付,也應從被告最后一次付款后計算,即從2012年6月29日起算。
經審理查明: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下設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由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修建吉圖琿高鐵,高鐵線路途經吉林省敦化市。
另查明:2011年6月29日,敖東公司與中鐵七工區簽訂臨時征地合同,合同內容為:甲方:中鐵九局吉圖琿客專七工區,乙方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為保證吉圖琿鐵路的施工進度,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則,就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及附著物補償用于便道施工事宜已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具體條款如下:一、施工地點:一、西山隧道明洞段便道工程。二、合同期限:自2011年6月27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止。若甲方需要延長合同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后再簽訂補充協議。三、補償價款:樹木補償3500㎡×19.98元/㎡=69930元,征地面積3500㎡×7.4元/㎡=25900元,兩項合計69930元+25900元=95830元。四、乙方必須保證甲方正常使用該土地。五、如有超出面積,按實際面積計算,并按以上價格進行補償。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時起生效。甲方: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蓋章,李光簽字,乙方: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蓋章,楊學宏簽字,簽訂日期:2011年6月29日。2011年7月4日,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向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轉帳95830元,附言為補償款。
另查明:2011年8月13日,敖東公司與中鐵七工區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書的內容為:“被用地單位(以下簡稱甲方)楊學宏,用地單位(以下簡稱乙方),為確保吉琿高鐵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的需要,乙方使用甲方部分集體耕地做為項目施工中的用地,根據國家和上級政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一、乙方使用敖東鹿業公司耕地6000平方米。每平方米29.6元,即6000×29.6元=177600元。二、青苗補償費6000平方米×1.6元=9600元。以下兩項合計187200元人民幣,大寫壹拾捌萬柒仟貳佰元整。三、用地補償費在簽訂協議起五個工作日支付給甲方。四、乙方用地按實際面積計算,再次征用按同等價格另行計算。五、全部款項到位后,乙方在土地使用過程中,甲方負責協助處理好因乙方用地與職工之間發生的一切爭議。本協議未按第三條約定,甲方有權對乙方停工。給甲方造成一切損失,由乙方全部負責。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楊學宏簽字,乙方: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蓋章,李春旺簽字,2011年8月13日。
另查明:2011年8月13日,敖東公司與中鐵七工區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書的內容為:“被用地單位(以下簡稱甲方)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用地單位(以下簡稱乙方),為確保吉琿高鐵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的需要,乙方使用甲方部分集體耕地做為項目施工中的用地,根據國家和上級政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一、乙方使用敖東鹿業公司耕地12000平方米。每平方米29.6元,即12000×29.6元=355200元。二、青苗補償費12000平方米×1.6元=19200元。以下兩項合計374400元人民幣,大寫叁拾柒萬肆仟肆佰元整。三、用地補償費在簽訂協議起五個工作日支付給甲方。四、乙方用地按實際面積計算,再次征用按同等價格另行計算。五、補償款統一撥到敖東鹿業公司帳戶,開戶行:敦化市農行,收款單位: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帳號:07-391001040011707。六、全部款項到位后,乙方在土地使用過程中,甲方負責協助處理好因乙方用地與職工之間發生的一切爭議。本協議未按第三條約定,甲方有權對乙方停工。給甲方造成一切損失,由乙方全部負責。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蓋章,乙方: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蓋章,李春旺簽字,2011年8月13日。
另查明:2011年8月13日,敖東公司與中鐵七工區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書的內容為:“被用地單位(以下簡稱甲方)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用地單位(以下簡稱乙方),為確保吉琿高鐵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的需要,乙方使用甲方部分集體耕地做為項目施工中的用地,根據國家和上級政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一、乙方使用甲方林地補償4135平方米,每平方米13.08元,即4135×13.08元=54085.80元。二、林木補償,胸徑5厘米以上楊樹3000棵,每棵每年0.9元,平均樹齡13年,即每棵13×0.9元=11.70元,金額3000×11.70元=35100元。三、柞樹和其它幼齡樹9000棵,每棵每年0.9元,平均樹齡6年,即每棵6年×0.9元=5.4元,金額9000×5.40元=48600元。四、安置費4131.5平方米×13.08元=54040.02元。五、植被恢復費4135×6.00元=24810元。六、以上總合計54085.80元+35100元+48600元+54040.02元+24810元=216635.82元,人民幣大寫貳拾壹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捌角貳分。七、用地補償費在簽訂協議起五個工作日支付給甲方。八、補償款統一撥到敖東鹿業公司帳戶,開戶行:敦化市農行,收款單位: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帳號:07-391001040011707。九、全部款項到位后,乙方在土地使用過程中,甲方負責協助處理好因乙方用地與職工之間發生的一切爭議。本協議未按第三條約定,甲方有權對乙方停工。給甲方造成一切損失,由乙方全部負責。十、乙方用地按實際面積計算,再次征用按同等價值另行計算。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蓋章,乙方: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蓋章,李春旺簽字,2011年8月13日。
另查明:2011年10月24日,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向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轉帳50000元,附言為補償款。2011年10月30日,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向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轉帳50000元,附言為林地補償款。2012年1月12日,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向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轉帳91700元,附言為占地及青苗補償。2012年6月25日,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向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轉帳188000元,附言為占地及青苗補償。
另查明:2011年8月13日敖東公司與中鐵七工區簽訂的三份協議中補償款共計為778235.82元,中鐵七工區已給付379700元,尚欠398535.82元。中鐵七工區在修建完高鐵后將相關的賬目全部移交中鐵九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當事人陳述、協議書、合同、銀行轉賬憑證
判決結果
一、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補償款398535.82元;
二、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補償款利息(以398535.82元為基數,從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的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以398535.82元為基數,從2019年8月20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12元,由原告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759元,由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715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彩云
人民陪審員王世道
人民陪審員郭玉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胡艷冰
判決日期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