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與河南林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481民初2962號
判決日期:2020-08-31
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淮陽建筑公司)與被告河南林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九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淮陽建筑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義倫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林九建設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淮陽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下欠原告工程款1440426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1年12月6日,被告與永城市農村公路管理處簽訂了鄉道改造工程合同,永城市農村公路管理處將永城市G311官莊-S324劉莊、豐收溝橋鄉道改造工程十一標段施工項目發包給被告,被告將該工程交給原告施工。原告組織人員、機械設備,籌集資金進行施工,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50萬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440426元未付。經原告數次催要,雙方于2020年5月8日達成還款協議,被告應于2020年5月12日之前付清欠款。目前付款期限已屆滿,被告仍不支付,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林九建設公司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12月6日,永城市農村公路管理處將將永城市G311官莊-S324劉莊、豐收溝橋鄉道改造工程十一標段施工項目發包給被告林九建設公司,雙方簽訂了鄉道改造合同,后期由于被告林九建設公司存在較多債權債務和經濟糾紛,無力墊資施工,經永城市農村公路管理處同意,經過計量核算,被告林九建設公司將剩余工程轉包給原告淮陽建筑公司施工,所需完稅證明由原告提供。2015年2月6日,該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50萬元,原、被告雙方就工程尾款支付事宜簽訂了協議書,協議約定:業主尚欠被告工程款1440426元,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1440426元,雙方予以確認,被告承諾于2020年5月12日之前(依據原、被告雙方約定扣除被告管理費后)一次性付清。后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被告支付了管理費2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收據。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給付剩余工程款,原、被告為此發生糾紛。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工程項目責任書、被告出具情況說明、驗收一覽表、協議書、被告出具的收據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河南林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下欠原告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44042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82元(已減半),由被告河南林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程亞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榮婷
書記員王紫嫣
判決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