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大永與北京明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京民申3121號
判決日期:2020-08-31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劉大永因與被申請人北京明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帝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終34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大永申請再審稱,明帝公司沒有交社保,故月工資應為4500元。一、二審判決認定月工資為4100元,是認定事實錯誤。綜上,劉大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相關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劉大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于洋
審判員王芳
審判員張雅政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史明鷺
書記員高思維
判決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