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廣紅與天津市華城匯英餐飲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津0104民初15143號
判決日期:2020-08-19
法院: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侯廣紅與被告天津市華城匯英餐飲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侯廣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民士,被告天津市華城匯英餐飲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甄誼、陳中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侯廣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撤銷被告2019年6月21日違法作出的解除與原告勞動關系的通知,要求與被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05年5月11日入職被告處工作,雙方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原告入職后至今,被告未為原告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繳納社會保險,被告為規避法律責任,借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因工作發生炒酥油糊鍋竄煙情況之機,濫用員工入職手冊條款,于2019年6月21日違法作出解除與原告勞動合同的通知。現因原告不服津南開勞人仲裁字(2019)第1929號仲裁裁決書,故成訟。
被告天津市華城匯英餐飲有限公司辯稱,對于津南開勞人仲裁字(2019)第1929號仲裁裁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結果均無異議。原告在被告處的工作崗位是食堂面點操作工,被告多次對原告進行過生產及管理制度的培訓,也向原告送達了員工入職手冊。原告清楚知曉作為食堂面點操作工使用工具的注意事項、廚房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及嚴重違反被告管理制度的后果。2019年6月20日9時30分左右原告違反安全操作要求,私自在非熬油區熬制起酥油,并在油鍋加熱時離開,導致起火,將廚房二樓操作間嚴重熏黑,給被告造成嚴重損失及不良影響,嚴重違反了被告的管理制度,被告據此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基于上述主要原因,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于2005年5月11日入職被告處從事面點操作工工作,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原告最后實際工作至2019年6月21日。2019年6月21日被告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由于侯廣紅嚴重違反被告規定(重大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決定自2019年6月24日起解除原、被告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同日原告簽收該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庭審中,被告提供原告簽字確認的員工入職手冊、培訓記錄表、調查會記錄等證據證明2019年6月20日原告在制作油酥時違反安全操作要求、違反被告的相關規章制度,被告據此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對此原告主張被告應當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提供原告屬于存在重大過失的合法有效的制度依據和原告存在重大過失行為而且該行為導致被告受到惡劣影響因果關系的證據,被告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員工入職手冊的相關規定,但重大過失是需要界定的,被告沒有提供什么樣的行為屬于重大過失,由于被告不能提供具體的員工行為規范,現原告認為被告系濫用員工入職手冊,其不能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依據。
另原告以被告為被申請人就本案訴訟請求向天津市南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2019年11月5日該仲裁機構出具津南開勞人仲裁字[2019]第192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申請人所訴申請請求。原告不服,訴至本院。被告對該仲裁裁決書無異議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侯廣紅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侯廣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范金維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劉悅
判決日期
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