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孚弘智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延安索爾供熱服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陜0622執228號
判決日期:2020-08-28
法院:陜西省延川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陜西孚弘智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延安索爾供熱服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陜西省延川縣人民法院(2017)陜0622民初31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陜西孚弘智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延安索爾供熱服務有限公司償支付工程款1788107.27元、利息及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本院同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
1.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延安索爾供熱服務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登記、工商、股權登記等情況進行了“四查”,經查均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
2.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向被執行人延安索爾供熱服務有限公司公告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表、廉政監督卡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延安索爾供熱服務有限公司未實際履行;
3.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與被執行人延安索爾供熱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初次約談并與被執行人延安索爾供熱服務有限公司作了終本調查筆錄;
4.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通過與申請執行人終本約談,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表示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院據此已向其作充分釋明。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延安索爾供熱服務有限公司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陜西孚弘智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在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本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具備履行能力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閆耀輝
審判員張慧陽
審判員馮海潮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呂浩楠
判決日期
20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