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財經高等職業技術學校與南京凱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1民終2970號
判決日期:2020-08-27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南京財經高等職業技術學校(以下簡稱財經學校)因與被上訴人南京凱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盛公司),原審第三人南京浩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盛公司)、江蘇省教育建筑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設計院)、南京工大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監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2018)蘇0115民初86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南京財經學校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請;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凱盛公司應當對案涉工程承擔維修責任。1.根據合同約定,外墻磚為乙供材,實際操作過程中,案涉保溫磚也是凱盛公司向浩盛公司采購,款項為凱盛公司支付,凱盛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該材料系上訴人指定。2.根據合同約定,工程變更應由承包人根據發包人的書面通知予以變更,本案施工中,上訴人從未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書面變更通知,而是承包人自行變更,應當承擔不利后果。3.案涉外墻磚系新產品,被上訴人作為承包人未采取措施對材料的質量、品質進行檢驗,不符合雙方合同第28.1條關于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應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的約定,也不符合合同第28.3條承包人應進行檢驗或試驗的約定。2013年春節時已經發現質量存在問題,被上訴人仍未委托檢測,根據一審中顧波的陳述,之后檢驗也是上訴人委托。4.凱盛公司作為承包人,具有施工經驗及工程專業人員,卻未對浩盛公司提供的檢測報告進行謹慎的審查。上訴人作為發包人,缺乏施工經驗尚在情理之中。檢測報告中檢驗和判定依據的標準是浩盛公司自行制作,凱盛公司采購的保溫磚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只符合企業標準,凱盛公司在此情況下直接簽訂合同并使用該材料,存在過錯。5.一審中監理公司工作人員顧波陳述,財經學校兩次會同施工方、監理方至浩盛公司考察,此行為只能視為上訴人向承包人提供更換材料的建議,該建議是否能夠采納仍應由承包人經檢驗并征求各方意見后才能確定,凱盛公司作為施工人才是工程質量的最終負責人。6.如果凱盛公司及時發現質量缺陷,應當拒絕使用該材料并依據施工合同要求將該材料退場,正因為凱盛公司怠于履行檢驗義務,未能發現案涉保溫磚的缺陷,也未就質量問題向上訴人報告,特別是2013年春節復工后已經出現質量問題,但凱盛公司仍未察覺材料存在的缺陷,因此對于上訴人2013年春節之后產生的擴大損失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二、一審法院僅憑各方陳述就認定上訴人利用優勢地位要求施工方使用案涉脫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溫磚,屬認定事實錯誤。1.設計院對于案涉外墻磚更換具體情況并不清楚,設計方“受原告方指定”的說明來源于被上訴人凱盛公司的陳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設計院2019年10月11日的《情況說明》內容系凱盛公司自行打印后蓋章,設計院工作人員陶耀光在下面簽名,但并未加蓋設計方的公章。該情況說明內容系凱盛公司精心設計以混淆視聽,設計院在一審庭審中明確陳述其對外墻磚被更換的事情并不知情。另外,該證據屬于證言性質,但證人并未出庭接受詢問。2.對于監理方2019年9月30日的意見,落款系顧波,無監理方的蓋章,該陳述為顧波個人陳述,且該陳述內容與一審庭審中監理公司的陳述不一致。另外,監理公司與本案有明顯的利害關系,凱盛公司和監理公司均有推脫自身責任的目的,故監理公司的陳述不實,不應作為定案依據。三、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屬適用法律錯誤。1.一審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案涉工程質量問題均應承擔責任,卻未按照該條規定判令雙方均應承擔責任,以及承擔相應責任的比例,屬適用法律錯誤。2.按照一審法院的邏輯,要求訴訟請求與法院判決主文部分完全一致,否則就完全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邏輯明顯有誤。一審法院應當直接確定責任比例。
凱盛公司辯稱,1.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存在上訴人利用優勢地位要求施工方使用案涉脫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溫磚的事實認定清楚;2.該材料在進場前已經通過復檢、工程也竣工驗收合格,根據當時的情況,施工方無法預見該保溫磚存在質量缺陷。3.監理公司與設計院的陳述不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浩盛公司述稱,案涉外墻磚是經過檢驗的合格產品,且供貨后每批次均由施工單位進行了復測復檢,整個項目工程也通過了竣工驗收,浩盛公司供應的保溫磚沒有質量問題,上訴人所反映的外墻脫落與浩盛公司供應的保溫磚無直接關系,故不認可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裁判。
設計院述稱:1.設計院在涉案項目設計上無任何缺陷,該設計經過相關部門認定為設計合格;2.對一審中陶耀光簽字的情況說明,設計院不清楚該情況,如果設計院認可該情況說明,應該會加蓋公章,陶耀光無權代表設計院對相關事實作出陳述。
監理公司未針對財經學校的上訴發表意見。
財經學校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凱盛公司按照鑒定的維修方案進行維修,工程保修期自工程合格后重新計算;2.判令凱盛公司對因維修造成內外裝飾面即涂層涂料等的毀損部分進行恢復原狀;3.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凱盛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2年2月,凱盛公司中標財經學校發包的財經學校湖熟新校區改建項目綜合樓、風雨操場工程。2012年2月18日,財經學校與凱盛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財經學校將綜合樓樁基、土建及水電安裝、消防工程以及風雨操場樁基、土建及水電安裝、鋼結構、消防工程發包給凱盛公司施工,地點在江寧區;開工日期為2012年2月18日,竣工日期為2013年6月11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480天;合同價款5855.86萬元。通用條款第27條約定,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第28條約定,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第34條約定,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附件3《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雙方約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具體工程約定質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為5年;2.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2年;3.供熱及供冷為2個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區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為2年;5.其他按國家規定。屬于保修范圍和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日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員修理,保修費用從質量保修金內扣除。國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承包人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合同另對工程價款與支付、雙方的權利義務等進行了約定。凱盛公司的投標文件載明外墻混凝土復合保溫砌磚屬于承包人供應材料。
合同簽訂后,凱盛公司按約進行了施工。2013年9月15日,案涉工程竣工,并經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四方驗收合格,后交付財經學校。交付使用后,案涉建筑出現內外墻體多處大面積規律性空鼓開裂,墻面外鼓、墻磚(即外墻飾面磚)以及粉刷層脫落,磚塊酥裂變形,墻體滲漏等質量問題。
2018年5月,財經學校提起本案訴訟。一審審理中,財經學校申請對案涉建筑存在質量問題的原因以及是否具有普遍性,修復該質量問題的具體維修方案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南京典筑建筑設計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財經學校支付鑒定費360000元。2019年8月20日,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案涉建筑質量問題的原因如下:砌體塊材即脫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溫磚的原料材料特性、生產養護方式、產品性能參數不能滿足相關標準規范和現場使用環境條件的要求是造成保溫磚開裂、酥裂變形、墻面外鼓的主要原因。保溫磚開裂、酥裂變形、墻面外鼓會造成飾面磚和粉刷層的脫落并引起墻體滲漏。外墻飾面磚粘貼存在空鼓現象,粘結強度存在偏低情況,該因素對‘外墻飾面磚脫落’存在一定影響。墻體構造措施(拉結筋設置)不滿足相關設計要求,如拉結筋設置不能滿足規范要求,應予以一同修復。涉案建筑已顯現質量問題部位的材料、環境等條件和其他未顯現質量問題部位無特殊差別。從現場查勘和檢測的結果分析,存在導致保溫磚、外墻飾面磚顯現質量問題的客觀條件,因此其他未顯現質量問題部位后期也可能出現同樣的質量問題,故該涉案建筑的質量問題具有普遍性。根據檢測結果、現場勘驗和鑒定分析情況,涉案建筑需修復的項目如下:1.原外墻墻體材料采用脫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溫磚處的維修:拆除所有原設計圖紙中采用混凝土復合保溫磚但實際使用脫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溫磚砌體外墻,按原設計要求的混凝土復合保溫磚重新砌筑。砌筑時應按原設計要求補齊拉結筋,填充墻拉結筋伸入隔墻內長度沿全長貫通,其余要求均按原設計。內裝修面層按原設計做法復原。外裝修面層做法參照圖集蘇J01-2005-20/6。考慮抗震、抗風時基層材料正常變形及大氣物理化學作用等因素的影響,以及現場維修施工的難度、后期維護保養等情況,建議面層飾面磚更改為涂料飾面。2.原墻體材料不是采用脫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溫磚及混凝土構件部位處的維修:根據原施工圖紙及現場查勘,原墻體外裝修做法為飾面磚做法。考慮抗震、抗風時基層材料正常變形及大氣物理化學作用等因素的影響,以及現場維修施工的難度、后期維護保養等情況,建議面層飾面磚更改為涂料飾面。具體做法為:鏟除飾面磚至墻體基層,新做彩色彈性涂料飾面層,做法參圖集蘇J01-2005-20/6。”
一審另查明,涉案建筑位于南京市江寧區南京財經學校江寧校區內,共2幢,為“綜合樓”和“風雨操場”。涉案建筑由江蘇省教育建筑設計研究院設計,南京凱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南京工大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監理。現場外墻保溫磚采用“脫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溫磚”,由南京浩盛建材有限公司生產。案涉工程原設計外墻采用的系混凝土復合保溫磚,施工時未經設計變更實際采用的是脫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溫磚。
又查明,2012年,案外人龍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宏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及凱盛公司先后分別中標財經學校發包的湖熟新校區改建項目教學樓(含連廊)及食堂工程、學生宿舍樓工程、綜合樓及風雨操場工程,三家施工單位在實際施工時外墻保溫磚采用的均為浩盛公司生產的脫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溫磚,上述工程在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財經學校后均出現了磚塊酥裂變形、墻面外鼓等質量問題。本案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依法向財經學校釋明其可能對案涉工程質量問題存在責任,但財經學校堅持原訴請不予變更。
上述事實,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標文件、《鑒定意見書》、發票、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保修人與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筑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凱盛公司承建了財經學校發包的湖熟新校區改建項目綜合樓、風雨操場工程,上述工程于2013年9月15日竣工并經驗收合格,交付財經學校,后使用中出現了內外墻體多處大面積規律性空鼓開裂,墻面外鼓、墻磚(即外墻飾面磚)以及粉刷層脫落,磚塊酥裂變形,墻體滲漏等質量問題。對于質量問題的原因,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砌體塊材‘脫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溫磚’的原料材料特性、生產養護方式、產品性能參數不能滿足相關標準規范和現場使用環境條件的要求是造成保溫磚開裂、酥裂變形、墻面外鼓的主要原因。保溫磚開裂、酥裂變形、墻面外鼓會造成飾面磚和粉刷層的脫落并引起墻體滲漏。外墻飾面磚粘貼存在空鼓現象,粘結強度存在偏低情況,該因素對‘外墻飾面磚脫落’存在一定影響”。由此可見,案涉工程使用的脫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溫磚不能滿足相關標準規范和現場使用環境系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主要原因,而結合案涉新校區工程情況及各方陳述可以認定財經學校存在利用優勢地位要求施工方使用案涉脫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溫磚的情形,監理單位在此過程中對凱盛公司使用該磚亦未提出異議,故財經學校應對案涉工程質量問題承擔責任;凱盛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工程質量關乎到公共安全,凱盛公司在發現變更使用的脫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溫磚不符合原設計要求時應及時提出異議乃至拒絕施工,但凱盛公司仍購買并使用了案涉脫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溫磚,也應對案涉工程質量問題承擔相應的責任。綜上,財經學校對案涉工程質量問題存在責任,現財經學校要求凱盛公司對案涉工程質量問題直接承擔全部維修責任,依據不足,經一審法院釋明后,財經學校仍堅持該訴請,故對財經學校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駁回南京財經學校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460元、鑒定費360000元,合計362460元,由財經學校負擔181230元,由凱盛公司負擔181230元。
本院審理期間,各方當事人對一審查明的事實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審理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60元,由上訴人南京財經高等職業技術學校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鈕麗娜
審判員李斐
審判員白文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映碧
書記員郭旭冬
判決日期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