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敬德、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粵0605執1762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8-26
法院: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蘇敬德與被執行人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粵0605民初625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執行人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執行人歸還借款本金175500元、利息70526.69元及以1755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4.75%自2000年6月28日計算至實際清償日的利息。因被執行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及佛山市財產查控系統調查被執行人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財產狀況,查封被執行人所有的車牌號為粵E×××××、粵E×××××、粵E×××××、粵E×××××、粵E×××××、粵E×××××、粵E×××××、粵E×××××、粵E×××××、粵E×××××車輛十臺,但因上述車輛均為注銷狀態,本院無法處置。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向被執行人工商登記地址郵寄送達本案執行令、傳票等文書,被執行人未到庭談話和申報財產。2019年3月7日,執行干警來到被執行人工商登記地址,發現該地址為廣東省六建集團有限公司。經調查,被執行人已停止經營。因被執行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懲戒措施。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同意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長黃潮平
執行員鐘星亮
執行員許曉純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黃浩恩
判決日期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