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7溧陽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溧陽市華頓軸承有限公司、江蘇群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481民初2307號
判決日期:2020-08-26
法院: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溧陽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與被告溧陽市華頓軸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頓公司)、江蘇群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華公司)、溧陽市誠發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發公司)及被告張群、袁春紅、張峰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虞建華按簡易程序獨任審理,并于同年6月30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誠發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華頓公司、群華公司及被告張群、袁春紅、張峰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擔保公司訴稱,被告華頓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和浦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陽支行(以下簡稱溧陽支行)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由被告華頓公司向溧陽支行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該借款由原告前身溧陽市中小企業信用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被告群華公司、誠發公司及被告張群、袁春紅、張峰為被告華頓公司的借款向投資公司提供連帶責任反擔保,同時被告華頓公司將其內溝磨床等動產作為反擔保抵押給了投資公司并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合同簽訂后溧陽支行當天將借款300萬元匯付給被告華頓公司。由于被告華頓公司未能按約歸還借款本息,故原告作為擔保人于2020年1月22日向溧陽支行償還了被告華頓公司所欠借款本息合計3093819.78元。原告代償后向上述各被告追償未果,故起訴要求判令:1、被告華頓公司立即向原告給付代償金3093819.78元,并承擔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欠款實際付清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三計算的利息;2、被告群華公司、誠發公司、張群、袁春紅、張峰對被告華頓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原告擔保公司有權就被告華頓公司的抵押物(詳見抵押物品清單,抵押登記編號為32042018002847)實現抵押權,以其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上述債務。
被告誠發公司辯稱,原告訴稱本答辯人為被告華頓公司上述借款債務提供了反擔保,簽訂了反擔保合同,本答辯人認為,該反擔保合同僅是形式上的要求,投資公司和本答辯人簽訂了合作協議,應當按照合作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無需按照反擔保合同的約定通過訴訟程序確認。按照合作協議約定,本答辯人對原告支付的代償金僅承擔70%,而不是代償金的100%,且僅限于銀行發出的代償通知書中要求原告承擔的代償金金額承擔責任,而原告本次訴訟所主張的款項中包含了原告代償后所產生的相應的利息損失,該部分不屬于本答辯人應承擔的范圍。故應駁回原告對本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華頓公司、群華公司及被告張群、袁春紅、張峰未做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7日被告華頓公司和溧陽支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由被告華頓公司向溧陽支行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借款利率為年利率6.96%,結息日為每月的20日。如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則貸款人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借款利率加收50%計收罰息。
同日,被告華頓公司和投資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變更為現原告)簽訂委托擔保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華頓公司委托投資公司為其上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期限、范圍和方式以投資公司和溧陽支行簽訂的擔保合同為準。如被告華頓公司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從投資公司代為償還之日起,按照代償金總額,以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向投資公司支付利息,同時投資公司有權要求反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并有權處置抵押物后優先受償。
同日,被告華頓公司和投資公司簽訂財產抵押合同一份。約定因投資公司為被告華頓公司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抵押人被告華頓公司以其內溝磨床等價值8092700元的動產抵押給投資公司并于2018年11月19日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登記編號為蘇32042018002847。抵押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復利、罰息、違約金等)和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從抵押權人通知公司代為清償之日起無需協議即有權對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同日被告群華公司、誠發公司分別和投資公司簽訂反擔保合同,均約定由被告群華公司、誠發公司對投資公司為被告華頓公司上述借款債務提供反擔保,反擔保保證范圍為投資公司所承擔的全部擔保責任,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實現債權和反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拍賣費、公證費、差旅費、律師費等所有其他費用),反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保證,反擔保期限為自擔保人履行保證責任之次日起二年;借款合同變更的,除展期或增加貸款金額外,無須經反擔保人同意,反擔保人仍應為投資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同日,被告張群、袁春紅、張峰出具反擔保函給投資公司,均承諾投資公司為被告華頓公司上述借款提供擔保,其對投資公司提供反擔保,反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范圍、期間與被告群華公司反擔保范圍、期間同。
同日,投資公司和溧陽支行簽訂保證擔保合同一份。約定由投資公司為被告華頓公司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產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復利、罰息)、手續費及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
同日溧陽支行將借款300萬元匯付至被告華頓公司賬戶,借款借據載明利率為年利率6.96%。
借款到期后被告華頓公司未能歸還借款本息。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代償支付溧陽支行3093819.78元。原告代償后各被告未能支付原告代償金,故原告訴至本院。
庭審中,被告誠發公司認為,其與投資公司于2018年2月7日簽訂合作協議并提供“合作協議”。該合作協議約定,合作方甲方投資公司和乙方誠發公司共同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由乙方誠發公司提供連帶保證反擔保的貸款,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銀行、合作雙方將采取措施共同追償,追償期結束后仍無法收回的,甲方投資公司憑銀行的代償通知書承擔代償責任,然后按甲乙雙方3:7的比例分攤代償。合作期間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據此被告誠發公司認為,本案涉及的代償金發生在合作協議約定的合作期間內,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其僅應承擔代償金70%的責任。且原告主張其代償后所產生的相應的利息損失,按照雙方合作協議約定,不屬于其應當承擔的范圍。對此原告認為,本案中被告誠發公司應按照反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反擔保責任,合作協議的約定和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判決結果
一、被告溧陽市華頓軸承有限公司欠原告溧陽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金3093819.7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并承擔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欠款實際付清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三計算的利息;
二、如被告溧陽市華頓軸承有限公司未如期清償上述代償金債務,原告溧陽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有權對被告溧陽市華頓軸承有限公司所有的相關抵押物(動產抵押登記書編號為32042018002847,抵押物情況詳見該證書所附抵押物清單)以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三、如就上述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仍未對被告溧陽市華頓軸承有限公司欠原告溧陽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金3093819.78元作全部清償,未獲清償部分由被告江蘇群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溧陽市誠發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張群、袁春紅、張峰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775.5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20775.50元,由以上各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江蘇省常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1551元。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虞建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楊詩雯
判決日期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