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發生、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武漢高速鐵路職業技能訓練段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1民終4440號
判決日期:2020-08-24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蔡發生與被上訴人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武漢高速鐵路職業技能訓練段(以下簡稱武鐵訓練段)及原審第三人湖北長城花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花園公司)、湖北中部人才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部人才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15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蔡發生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武鐵訓練段支付蔡發生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17年3月到2018年8月期間的社保費等三項共計169319.45元。二、本案的一審及二審訴訟費用由武鐵訓練段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蔡發生與湖北省勞務經濟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勞務經開公司)勞動關系的解除不是因為個人原因。2017年1月1日之前武鐵訓練段后勤保障服務項目由勞務經開公司承包并派遣人員,而2017年1月1日之后,由長城花園公司承包該項目并派遣人員,在此期間,蔡發生一直是與勞務經開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對于武鐵訓練段與勞務經開公司和長城花園公司之間的變動并不知情,對于因此而產生的勞務派遣的變更情況也不知情。蔡發生從2017年2月開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而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才能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可以看出,蔡發生并非因本人原因而離職。二、自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間,蔡發生與武鐵訓練段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首先,2017年3月之前,蔡發生與勞務經開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由勞務經開公司派遣到武鐵訓練段處從事司機工作,武鐵訓練段為用工單位。但從2017年2月起,勞務經開公司不再向蔡發生發放工資、繳納社保,2017年2月蔡發生與勞務經開公司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其次,與勞務經開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后,蔡發生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均無改變,蔡發生也再未與任何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派遣合同;最后,蔡發生、武鐵訓練段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且從蔡發生提供的證據可知武鐵訓練段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蔡發生,蔡發生受武鐵訓練段的勞動管理,從事武鐵訓練段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而蔡發生從事的司機崗位也是武鐵訓練段設立所需要的崗位。蔡發生與武鐵訓練段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蔡發生與長城花園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務或勞動關系。長城花園公司庭審陳述稱“其通過招投標全員接手原派遣員工”,但是并未提供任何招投標證據,或與蔡發生的勞動合同,而且其勞務派遣沒有經過蔡發生的同意,在一審中也沒有提交蔡發生同意勞動派遣的證據。其關于“蔡發生拒絕簽訂合同并拒絕第三人繳納社?!钡年愂霾皇鞘聦?,蔡發生在與勞務經開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再未與其他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蔡發生并不知曉中部人才公司的存在,在職期間也不清楚工資是由長城花園公司代為支付。既然武鐵訓練段與中部人才公司認為蔡發生在武鐵訓練段處工作實為勞務派遣,應當提供三方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否則不應認定為勞務派遣。蔡發生與長城花園公司從未接觸過,蔡發生的勞動關系認定不能僅憑工資發放確定,且武鐵訓練段也向蔡發生支付過工資。雖然2017年3月開始的工資系由長城花園公司代為支付,但蔡發生從不知曉長城花園公司和中部人才公司的存在,蔡發生認為長城花園公司代發工資系與武鐵訓練段之間的委托事項,與蔡發生無關,不能因此認定蔡發生與長城花園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三、計算蔡發生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應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解除合同存根上解除合同原因的內容確非蔡發生所寫。即使與勞務經開公司解除合同系個人提出辭職也非蔡發生本人原因,而是勞務經開公司與武鐵訓練段合作到期才與蔡發生解除合同。武鐵訓練段庭審中亦陳述武鐵訓練段的司機車隊原先由鼎力物業負責,后由中部人才公司負責,但蔡發生與勞務經開公司解除合同后,武鐵訓練段、長城花園公司、中部人才公司均未與蔡發生簽訂勞動合同。勞務經開公司未支付蔡發生經濟補償金。武鐵訓練段通過將蔡發生安排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方式變相強制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武鐵訓練段應當支付蔡發生雙倍經濟補償金。長城花園公司稱蔡發生系因在2018年7月被通報批評后主動離職,但未舉證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釋(四)》第五條之規定,從2008年2月至2018年8月,無論蔡發生通過勞務派遣到武鐵訓練段處工作,還是由武鐵訓練段直接用工,都是從事司機工作,且該用工關系的變更并非蔡發生原因造成的,蔡發生的工作年限應連續計算。
武鐵訓練段答辯稱,蔡發生將武鐵訓練段作為用人單位,主體不適格,其他的答辯意見與一審答辯意見一致。
長城花園公司、中部人才公司共同稱,蔡發生在上訴狀中自認在2017年2月開始享受失業保險,一直到2018年8月。在此期間,與長城花園公司、中部人才公司在一審中辯稱蔡發生拒絕與中部人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繳納社保一致。長城花園公司2017年1月1日中標訓練段的業務后,長城花園公司、中部人才公司要求與蔡發生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蔡發生明確拒絕,可以與蔡發生的上訴狀互相印證。2017年3月開始,長城花園公司向蔡發生發放工資,蔡發生同時也在享受社保失業保險待遇,一直到2018年8月自行離開公司。其他的答辯意見與一審述稱意見一致。
蔡發生一審訴訟請求:1.武鐵訓練段支付蔡發生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55000元;2.武鐵訓練段支付蔡發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95000元;3.武鐵訓練段支付蔡發生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間的社保費19319.45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武鐵訓練段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2008年2月20日,蔡發生與勞務經開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20日至2010年2月19日,勞務經開公司將蔡發生派遣至鼎立物業擔任司機工作,每月全勤工資1000元,勞務經開公司按月為蔡發生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2010年3月1日,蔡發生第二次與勞務經開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勞務經開公司將蔡發生派遣至鼎立物業擔任駕駛工作等。
2012年3月1日,蔡發生第三次與勞務經開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勞務經開公司將蔡發生派遣至鼎立物業擔任司機工作等。
2013年3月11日,蔡發生第四次與勞務經開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勞務經開公司將蔡發生派遣至鼎立物業擔任司機工作,每月稅前全勤工資1100元等。
2014年3月1日,蔡發生第五次與勞務經開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勞務經開公司將蔡發生派遣至鼎立物業擔任司機工作,每月稅前全勤工資1300元等。
2016年3月1日,蔡發生第六次與勞務經開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止,勞務經開公司將蔡發生派遣至鼎立物業擔任司機工作,每月工資1550元等。
2008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間,勞務經開公司為蔡發生繳納了社會保險。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間的社會保險,由蔡發生自行在個人流動窗口繳納。
2.2017年1月1日,長城花園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接管了武鐵訓練段的后勤服務,同日,長城花園公司與武鐵訓練段簽訂了武漢高鐵訓練段后勤服務委托管理合同。約定長城花園公司為武鐵訓練段提供后勤服務委托管理等。一審庭審中,武鐵訓練段陳述,其后勤服務工作此前一直交由鼎立物業負責,鼎立物業最初是與勞務經開公司進行勞務派遣合作的,之后,武鐵訓練段將后勤服務工作委托給了長城花園公司,長城花園公司則是與中部人才公司進行勞務派遣合作的。
3.2017年1月10日,長城花園公司與中部人才公司簽訂勞務派遣服務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中部人才公司需向長城花園公司提供勞務派遣人員,蔡發生作為勞務派遣人員被中部人才公司派遣至長城花園公司工作,但中部人才公司未與蔡發生簽訂勞動合同。2017年2月份前,蔡發生的工資由勞務經開公司發放,自2017年3月份起,蔡發生的工資由中部人才公司發放。2017年2月1日,蔡發生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勞務經開公司提出辭職。但此后,蔡發生繼續在原崗位工作至2018年8月。一審庭審中,長城花園公司認可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間,蔡發生是由中部人才公司派遣至其公司,并由其派遣至武鐵訓練段處工作的。
4.2018年11月7日,蔡發生向武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書面仲裁申請,請求裁令武鐵訓練段:1.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55000元;2.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95000元;3.支付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間的社保費19319.45元。武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2月1日作出武勞人仲東辦裁字(2019)第7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蔡發生的仲裁請求。后蔡發生不服,訴于一審法院。
5.一審庭審中,為證明與武鐵訓練段存在勞動關系,蔡發生提交了停車證、武漢鐵路局機關大院車輛通行證、加班審批表、鐵路職工工作證等予以證明。武鐵訓練段對前述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沒有原件,且主張通行證等是為了方便蔡發生工作辦理的出入證。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蔡發生提交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其與武鐵訓練段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因此,對其有關基于勞動關系向武鐵訓練段提出的有關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賠償社保費損失等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據此,蔡發生的訴訟請求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蔡發生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蔡發生負擔,一審法院已準予免交。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二審審理中,蔡發生自認其于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從社保經辦機構連續領取了17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予以免收。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馬海波
審判員陶歆
審判員陳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廖正國
書記員徐夢窈
判決日期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