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佳奇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寧夏鵬程景觀園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內06執異87號
判決日期:2020-08-25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寧夏鵬程景觀園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程園林公司)與被執行人鄂爾多斯市佳奇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佳奇城投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佳奇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申請。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佳奇城投公司稱,2020年3月12日,因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一案,鄂爾多斯中院向異議人送達了(2019)內06執409號之一執行裁定,并凍結了異議人在光大銀行鄂爾多斯分行開設的賬號為52×××03的賬戶,并扣劃異議人在光大銀行該賬戶中的705675.90元。異議人作為國有企業,該賬戶內的705675.90元資金均是財政性資金,并無其他來源的自有資金,鄂爾多斯中院的凍結及扣劃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理由如下:
執行裁定違反法律規定查封了財政資金賬戶,導致各項財政收支無法正常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該兩條反映了最高院在執行行政性單位時的原則,即只得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強制執行,不得凍結行政性單位的財政資金。
該原則同樣反應在了《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能否強制執行甘肅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請示的復函》(2001)執他字第10號中,該復函規定:“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均屬國家財政性資金,其用途國家有嚴格規定,不能用來承擔連帶經濟責任。金昌市東區管委會屬行政性單位,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行政性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時,只能用該行政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
貴院凍結的異議人賬戶內的705675.90元資金,均為由東勝區建設局打入的財政性資金,并無自有資金。鄂爾多斯中院的執行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導致異議人的各項財政收支無法正常進行。
異議人對被異議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依據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涉案工程中的所有栽種樹苗系被異議人提供。依據合同通用條款5.1.2條規定,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當提供質量證明文件,第5.1.3條中明確該質量文件包括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依據《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規定: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二)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之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第八條規定:按照第七條的規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經檢疫未發現植物檢疫對象的,發給植物檢疫證書。異議人要求被異議人提交的竣工資料中,也包含《植物檢疫證書》被異議人至今未向異議人交付涉案工程苗木的檢疫證書,已經違反了其在先履行的義務,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異議人作為后履行義務的一方,享有抗辯權,有權拒絕履行給付的要求。異議人已就案涉工程苗木檢疫證的交付事宜向鄂爾多斯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并已立案。
綜上,異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就貴院違法的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請貴院查清事實、準確適用法律,請求依法撤銷(2019)內06執409號之一執行裁定,并中止對異議人的強制執行。
經審查查明,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鵬程園林公司與被執行人佳奇城投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鄂爾多斯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5月19日作出鄂仲字(2018)第0199號裁決書,裁決內容為:1、被申請人佳奇城投公司在收到本裁決之日起20日內,向申請人鵬程園林公司支付工程款556941.57元。2、被申請人佳奇城投公司在收到本裁決之日起20日內,向申請人鵬程園林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556941.57元從2015年4月17日至2018年5月1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86498元。3、被申請人佳奇城投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向申請人鵬程園林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556941.57元從2018年5月1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另查明,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內06執409號之一執行裁定,凍結被執行人佳奇城投公司在中國光大銀行鄂爾多斯分行52×××03賬戶內存款705675.9元,凍結期限為十二個月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鄂爾多斯市佳奇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杜博
審判員劉鑫
審判員程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蒙
書記員楊婷婷
判決日期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