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南皮鐵路器材有限責任公司與中鐵十四局集團電氣化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927民初1140號
判決日期:2020-08-25
法院:南皮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南皮鐵路器材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中鐵十四局集團電氣化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河北南皮鐵路器材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給付我公司材料款633051.98元及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中鐵十四局集團電氣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建海南西環(huán)鐵路HZO-5標項目與我公司存在鐵路信號器材采購、買賣業(yè)務,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述單位欠我公司材料款633051.98元,幾經(jīng)催要,被告以種種理由拖延至今。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特具狀起訴,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河北南皮鐵路器材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文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王海英
判決日期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