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二慶與周進中、靈壽縣第三建筑公司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126民初1168號
判決日期:2020-08-21
法院:靈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二慶與被告周進中、靈壽縣第三建筑公司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二慶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郎建中、被告靈壽縣第三建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憲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進中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二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工程款2212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2日,原告承建二被告承包的石家莊醫(yī)學高等專科學校8號公寓樓工程,被告將部分內(nèi)墻貼磚、和泥、推泥、搬運瓷磚等活由原告實際完成。后經(jīng)原告與周進中結(jié)算,二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32120元,有被告周進中欠款條為證,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拒不給付,2017年12月原告向靈壽縣人民法院起訴,靈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26民初93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在庭審中,被告拒不承認該欠條,認為是在受到原告脅迫的情況下書寫,后經(jīng)靈壽縣公安局三圣院派出所調(diào)查,被告并無證據(jù)證明其主張。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21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周進中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靈壽縣第三建筑公司辯稱,被告不認識王二慶和周進中,他們與靈壽三建毫無關(guān)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王二慶曾于2018年1月9日以周進中、靈壽縣第三建筑公司、石家莊醫(yī)學高等專科學校為被告訴至本院,因?qū)徖磉^程中發(fā)現(xiàn)該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且該案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8)冀0126民初9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中止審理。后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冀0126民初93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認定:被告靈壽縣第三建筑公司承包石家莊醫(yī)學高等專科學校的8號公寓建設(shè)工程,后將該工程承包給被告周進中,被告周進中又將其中的內(nèi)墻貼磚工程承包給郎建中,該內(nèi)墻貼磚工程由原告王二慶實際完成。2017年12月11日晚,原告王二慶與被告周進中因工程款結(jié)算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當日被告周進中報警稱原告王二慶及案外人郎建中對其進行毆打,強迫其打了一個三萬多元的欠條,上述案件,三圣院派出所目前尚在辦理中。該判決書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原告起訴稱被告周進中欠其工程款29320元,為此原告提交了有被告周進中簽名的欠款條、石家莊市醫(yī)學院8#學生住宅樓項目工程欠工人工資清單以及案外人孟鴻亮簽字的證明。因三圣院派出所已經(jīng)受理被告周進中的報案,該案涉及了欠條來源地合法性,而該案至今未結(jié)案,該欠款條的合法性不能確定,故本院對該欠款條不予采信。對于工資清單,該證據(jù)無法證實被告周進中的欠款情況,故本院對此不予采信。對于案外人孟鴻亮出具的證明,因該證據(jù)屬于證人證言,而孟鴻亮未出庭作證,故本院對此不予采信。被告周進中在庭審過程中,自認尚欠工程款1萬元,本院對此予以采信,故判決: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周進中支付原告王二慶工程款10000元;二、駁回原告王二慶對被告靈壽縣第三建筑公司、被告石家莊醫(yī)學高等專科學校的訴訟請求;三、駁回原告王二慶的其他訴訟請求。判后原告王二慶提起上訴,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冀01民終1297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當事人未提供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不利后果。上訴人(王二慶)主張被上訴人(周進中、靈壽縣第三建筑公司)欠付該工程款,并提供了有周進中簽字的欠條,因該欠條周進中主張系受脅迫所寫且已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故該欠條的合法性尚不能確定,因此本院對該欠條不予采信,待公安機關(guān)作出定論后當事人可另行主張權(quán)利。上訴人(王二慶)提供的工資清單及孟鴻亮出具的證明均無法證實周進中欠款29320元的事實,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原審中周進中自認尚欠上訴人10000元,故原審法院依此判決周進中支付上訴人工程款10000元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查明:2019年5月14日靈壽縣公安局三圣院派出所出具辦案說明一份,內(nèi)容:“2017年12月11日23時19分接到報警,同下醫(yī)學院報案人周進中稱其工人強行逼迫報案人打了個3萬元的欠條。報警人周進中稱欠工人工資1萬多,被石永海等兩名工人在發(fā)水飯店對其進行毆打強行帶走,強迫報案人打了個3萬多元的欠條。經(jīng)查,強迫周進中打欠條行為無證據(jù)證實,雙方債務(wù)糾紛請依法調(diào)查處理。”現(xiàn)原告王二慶將被告周進中、靈壽縣第三建筑公司訴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償還原告工程款2212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
再查明:原告王二慶提供的欠款條載明:欠靈壽王二慶工程款:1.大工:98個×200元=19600元2.小工:25個×130元=3250元3.租車接送工人:1010元4.運磚2-6層工資:3300元5.景上工人貼磚費80平米×27元=2160元合計29320元6.郎建中工資:2800元以上共計:32120元(大寫:叁萬貳仟壹佰貳拾元整)欠款人:周進中2017年11月6日。
以上事實由相關(guān)證據(jù)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周進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二慶工程款22120元;
二、駁回原告王二慶對被告靈壽縣第三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王二慶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353元,由被告周進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康靜
審判員趙風英
人民陪審員胡玉巧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劉素
判決日期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