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然與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荊州分公司、朱敏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鄂1002民初1688號
判決日期:2020-08-14
法院: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玉然與被告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荊州分公司、朱敏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玉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告李玉然與被告朱敏在2018年2月13日簽訂的《購房協議》;2、判令兩被告支付原告雙倍購房定金19萬元;3、判令被告承擔違約金3萬元;4、判令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13日,原告與被告朱敏簽訂了一份房屋《購房協議》,雙方約定將位于沙市區湘荊國際城二期18棟東邊單元10樓125㎡房屋一套出售給原告,房屋單價每平方為3200元,總價為400000元,協議并約定如甲方違約按訂金的10倍賠付給原告,協議簽訂后,同日原告向被告朱敏支付了95000元定金(平愛娥轉款28000元,朱敏欠工程款抵扣45000元,張磊代轉款22000元),并由被告中尚建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分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據一張,票據號為NO.5459095。二被告將定金收取后,并約定2018年2月23日為原告選房型的時間,結果被告朱敏總是推遲時間,說一定給原告辦好,至今原告找到沙市區湘荊公司,他們將房子已買給了別人,兩被告至今不但不退定金,反而房子賣給了別人,兩被告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故而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玉然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6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華
人民陪審員肖忠莉
人民陪審員嚴慧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徐雪峰
判決日期
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