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標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與浙江天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方松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17民初4531號
判決日期:2020-08-21
法院: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佳標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標公司”)與被告浙江天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天元集團”)、上海松江方松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松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5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佳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奇艷、被告方松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夢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浙江天元集團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浙江天元集團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幣123354元;2.被告方松建設公司在欠付被告浙江天元集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事實和理由:原告系安置房項目專業分包方。2017年8月,原告與被告浙江天元集團簽訂專業分包合同,約定由原告為安置房項目實施標志標線工程,工期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11月30日,總價人民幣88萬元,工程款應于工程竣工后付至80%、于工程造價結算結束后付至90%,剩余10%保修金應于竣工滿2年后付清。安置房項目整體包括原告實施的標志標線工程已經于2017年10月21日竣工、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結算。據此,被告浙江天元集團應于2019年10月21日付清全部工程款。但迄今為止,原告僅收到工程款672600元,剩余123354元尚未付清。被告方松建設公司系安置房項目的建設單位,且對被告浙江天元集團有欠付工程款。故原告請求被告方松建設公司在欠付被告浙江天元集團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承擔清償責任。原告曾申請參加(2019)滬0117民初20123號案件的審理,貴院雖未準許,但在該案中以筆錄形式確認了被告方松建設公司處尚有欠被告浙江天元集團的工程款,且明確包含原告的專業分包方工程款。原告認為,被告浙江天元集團逾期未支付工程款,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且被告方松建設公司應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原告承擔清償責任,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浙江天元集團書面辯稱:對于原告第一項訴請主張的剩余工程款123345元,被告沒有異議,但是因為原告未將全額發票開具給被告,故被告尚未支付全部工程款。
被告方松建設公司辯稱:被告系包括原告承包的標志標線工程在內的工程發包方,所有工程已經在2017年10月21日竣工驗收,被告同意按照法律規定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目前就被告浙江天元集團實施的工程中,被告確實有欠付工程款,僅四項專業分包對應的剩余應付工程款額2304589.30元,被告亦尚未支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相應的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并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浙江天元集團作為甲方、施工總包單位與原告作為乙方、專業分包單位簽訂《佘山北大型居住社區65A-04A地塊市屬動遷安置房項目(不含樁基)-標志標線工程合同協議書》(以下簡稱“標志標線協議書”),約定1.乙方承包佘山北大型居住社區65A-04A地塊市屬動遷安置房項目(不含樁基)-標志標線工程范圍內標志標線安裝等(以下簡稱“標志標線工程”),計劃開工日期為2017年8月15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7年11月30日,開工日期以雙方確認的開工單為準,竣工日期以驗收合格為準。2.合同價款為880000元,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按工程進度由中標單位提供每月實際發生實物工程量工程款的月報表,經監理、審價單位和建設單位核準確認后支付該月核準工程量7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價的80%,工程結算結束后支付至審定價的90%,(乙方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2%作為戶地稅金補差),預留10%保修金待工程竣工二年后付清;保證金的提留比例,保修金為審定價的10%。標志標線協議書另對其他事項作了約定,甲方處加蓋被告浙江天元集團合同專用章及案外人朱明輝簽字。
2018年9月10日,標志標線工程由案外人上海康舒特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舒特公司”)進行審價后形成項目結算的審價報告,確認最終結算確認價為795954元,并向被告方松建設公司提交該審價報告。同日,原告佳標公司、被告方松建設公司、康舒特公司在關于標志標線工程的《上海市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價確認單》上加蓋公章,同時還加蓋有被告浙江天元集團法定代表人戴萬成個人名章。
2018年2月12日,案外人上海寧舜實業有限公司向原告佳標公司轉賬672600元,原告稱該款額為被告浙江天元集團向其支付的部分標志標線工程款。
另查明,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案外人朱明輝起訴方松建設公司(作為被告)、浙江天元集團(作為第三人)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案號為(2019)滬0117民初20123號,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與該案當事人及本案原告等進行談話,方松建設公司確認欠付浙江天元集團工程款13598506元,除3335400元被閔行法院查封,剩余款項因朱明輝申請而查封,可以處分,另欠付本案原告的款項為123354元。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就該案做出判決(以下簡稱“20123號民事判決”),查明以下事實:2015年,方松建設公司和浙江天元集團簽訂《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方松建設公司將佘山北大型居住社區65A-04A地塊市屬動遷安置房項目的土建裝飾、安裝、室外總體工程發包給朱明輝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和結算審價后支付工程款至審定價的95%,余5%作為工程保修期保修金(其中1%為保修5年的屋面及滲漏保修金,4%為報修2年的土建、安裝保修金)。2017年10月21日,前述工程竣工驗收,結算總價為261585602元。就前述工程,目前包括滿兩年的質保金和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申請協助執行的3335400元在內的放松建設集團向浙江天元公司應付工程款總額為13598506元。前述工程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另有四家專業分包施工單位,合計對浙江天元集團享有債權2304589.30元。2019年5月28日,本院做出(2019)滬0117民初6554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6554號民事判決”),判令天元建設集團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朱明輝工程保證金700萬元及賠償利息損失,6554號民事判決目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6554號民事判決的后續執行過程中,天元建設集團未有可執行的財產余額,朱明輝申請執行浙江天元集團對方松建設公司享有的到期債權,但方松建設公司提出執行異議,導致朱明輝未能直接受償,朱明輝遂提起2019)滬0117民初20123號訴訟。20123號民事判決判令,方松建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朱明輝代位清償浙江天元集團對朱明輝負擔的債務7900000元。20123號民事判決已生效。
審理中,原告與被告方松建設公司確認包括標志標線工程在內的佘山北大型居住社區65A-04A地塊市屬動遷安置房項目的土建裝飾、安裝、室外總體工程均在2017年10月21日竣工驗收。被告方松建設公司確認,包括標志標線工程在內的共計4個專業分包應付剩余工程款為2304589.30元,其尚未向被告浙江天元集團支付。
以上事實,主要由標志標線協議書、審價報告、竣工結算價確認單、民事判決書、談話筆錄、庭審筆錄及當事人陳述為據,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浙江天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佳標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23354元;
二、被告上海松江方松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浙江天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上海佳標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67元,減半收取1383.50元,由被告浙江天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方松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曉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顧家俊
書記員顧家俊
判決日期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