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與席文太、席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91民初4292號
判決日期:2020-08-18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席文太、席文明、黃玲、河南愛樂之聲樂器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樂之聲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牛俊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席文太、席文明、黃玲、愛樂之聲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基于《綜合授信合同》《最高額擔保合同》《借款支用申請書》起訴,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一、被告席文太、席文明、黃玲償還原告貸款本金300萬元、利息18487.5元、罰息103607.34元,共計3122094.84元(暫計算至2019年10月23日,之后的罰息、復利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計算至借款本息清償之日止);二、被告席文太、席文明、黃玲承擔本案律師費15萬元;三、被告河南愛樂之聲樂器銷售有限公司對本案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四、原告對于被告席文太抵押的位于鄭州市金水區××樓××號(不動產權證號:1001056500號)房產以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在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經審理,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1、借款人為席文太、席文明、黃玲。2、借款金額為300萬元。3、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5日。4、約定利率:借款年利率7.395%。5、逾期利率、罰息利率按約定利率加收50%。6、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到期還本,還款日為每月5日。7、保證情況:被告愛樂之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8、抵押物:被告席文太名下位于鄭州市金水區××樓××號(不動產權證號:1001056500號),辦理了抵押登記;8、欠款情況:截至2019年10月23日,被告席文太、席文明、黃玲尚欠原告貸款本金300萬元、利息18487.5元、罰息103607.34元,共計3122094.84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席文太、席文明、黃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貸款本金300萬元、利息18487.5元、罰息103607.34元,共計3122094.84元(暫計算至2019年10月23日),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貸款本息清償之日止的罰息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付;
二、被告河南愛樂之聲樂器銷售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判決內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有權就被告席文太名下位于鄭州市金水區豐產路21號2號樓2層附1-8號(不動產權證號:1001056500號)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其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
四、駁回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976元,減半收取16488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1488元,由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負擔600元,由被告席文太、席文明、黃玲、河南愛樂之聲樂器銷售有限公司負擔2088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靳四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陳家豪
判決日期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