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華民鋼球股份有限公司與洛陽香江萬基鋁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323民初2144號
判決日期:2020-08-04
法院:河南省新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華民鋼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華民公司)與被告洛陽香江萬基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香江公司)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華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寧丹、徐林全,被告洛陽香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勝利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東華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和履行保證金150.347993萬元;2、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截止2019年5月底暫計23638元,起訴以后的違約金以150.347993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支付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分別于2017年9月和2018年5月與原告簽訂《鋼棒定制合同》和《鋼棒買賣合同》,約定被告購買原告的鋼棒。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義務,但被告簽訂第一份合同的30%履約保證金38.07714萬元未支付,第二份合同的貨款34.329353萬元和履約保證金77.9415萬元未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貴院。
被告洛陽香江公司辯稱,原告所訴金額與欠款金額不符,實際欠款金額為723479.93元,原告主張的違約金不符合合同約定。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25日,原告山東華民公司(乙方、出賣人)與被告洛陽香江公司(甲方、買受人)簽訂了編號為XJWJ-GB-2017-0892的《鋼棒定制合同》一份,合同對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等進行了明確約定,合同總價款為127萬元;2018年5月18日,原告(乙方、出賣人)與被告(甲方、買受人)簽訂了編號為XJWJ-GB-2018-0381的《鋼棒買賣合同》一份,合同對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等進行了明確約定,合同總價款為260萬元整(其中不含稅金額2241379.32元,稅額358620.68元)。兩份合同均約定:“1、乙方承諾所供鋼棒的單耗如下:棒耗〈=200g/t-礦石;2、棒耗考核期:自乙方鋼棒加入甲方磨機之時180天內。棒耗考核由甲方技術人員人工計算棒耗并記錄考核情況,甲方準備使用鋼棒和鋼棒使用考核期滿時應通知乙方,乙方需派員到現場參加鋼棒開始使用和考核期滿事實的確認;在鋼棒考核期內,乙方可隨時派員到甲方現場對甲方的下礦量、鋼棒消耗量等數據進行抽看和確認。如乙方不派員參加考核確認的,視為認可甲方運行記錄的考核結果;3、合同簽訂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總合同金額30%的預付款,乙方按甲方要求送至指定地點,乙方提供相關產品說明書等全套文件資料。經甲方過磅核查、表觀抽檢。貨到7日內乙方向甲方出具全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財務專用收據,經審核乙方提交的前述票據、文件無誤的,甲方于30日內支付全部貨款的40%。乙方逾期提供前述票據,甲方有權延期支付;4、剩余30%作為履約保證金,性能考核期滿,質量要求、棒耗均達到本合同規定的要求且乙方無任何違約行為的,乙方持甲方生產部出具的《鋼棒棒耗考核報告》通過甲方業務部門申請支付,支付期限為考核期滿之日30日內支付。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如經考核棒耗達不到本合同要求的標準及乙方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可以從中扣除相應的金額。如履約保證金不足的,乙方仍需賠償;5、棒耗扣款計算公式:扣款金額=合同單價/承諾標準棒耗×(實際棒耗-承諾標準棒耗)×實際供貨數量;6、如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率標準支付違約金;7.甲方不能按乙方要求的合理標準初裝鋼棒和正常補加鋼棒的;把乙方鋼棒產品加入未承包的磨機使用或把乙方之外的產品加入乙方承包磨機內的;甲方供料不及時或低于設計產量120T/小時要求的;人為破壞乙方產品或因甲方設備故障導致乙方產品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的;甲方瞞報、虛報產量及鋼棒使用情況的;非正常操作和使用鋼棒的;具備以上情況之一的,乙方概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合同簽訂后,原告山東華民公司按約向被告洛陽香江公司交付了鋼棒,其中第一份《鋼棒定制合同》合同約定總重量為200噸,原告實際向被告交付鋼棒重量為199.88噸,總貨款為126.9238萬元(30%預付款為38.07714萬元,40%貨到款為50.76952萬元,30%履約保證金為38.07714萬元)。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向被告開具127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二份《鋼棒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總重量為400噸,原告實際向被告交付鋼棒重量為399.88噸,開票數為399.7噸,總貨款為259.805萬元(30%預付款為77.9415萬元,40%貨到款為103.922萬元,30%履約保證金為77.9415萬元)。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被告開具了78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于2018年7月10日開具了103805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于2019年8月27日開具了78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兩份合同被告共付貨款2363808.07元。
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第一份《鋼棒定制合同》原告山東華民公司所供鋼棒用于被告洛陽香江公司車間的3#棒磨機,第二份《鋼棒買賣合同》原告所供鋼棒用于被告車間的4#、5#棒磨機。2018年6月22日,被告針對原告第一份《鋼棒定制合同》所供鋼棒出具了《香江萬基鋁業有限公司特殊物料使用報告表》,報告顯示:“根據山東華民提供的技術方案,3#棒磨機清空后共填充鋼棒64.729噸;考核期180天內(2017年11月19日-2018年5月23日)3#棒磨機日常添加使用了60.1噸,這期間磨機下礦石量是305258噸;山東華民的鋼棒單耗為250克·鋼棒/噸·礦石;扣款金額為317309.5元”。2019年9月7日,被告針對原告第二份《鋼棒買賣合同》所供鋼棒出具了《香江萬基鋁業有限公司特殊物料使用報告表》,顯示:“2018年9月30日4#棒磨機開始裝山東華民鋼棒,根據協議要求,鋼棒裝入磨機180天為考核期,計算單耗,因到考核期需對4#棒磨機清棒稱重,山東華民需到現場確認,原料車間工作聯系函采購部,采購部聯系山東華民無回復,至2019年5月20日因4#棒磨機大修,需清理鋼棒,5月21日原料車間再次工作聯系函采購部,至5月28日采購部聯系山東華民無回復,故原料車間、生產部、采購部三方現場確認,對4#棒磨機清棒稱重,作為考核數據,故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5月28日為考核期;考核期內4#棒磨機共使用山東華民的鋼棒147.038噸,實際單耗:208.2318克·鋼棒/噸·礦石;扣款金額為106933.13995元”。原告對被告提交的兩份報告表均不認可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洛陽香江萬基鋁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山東華民鋼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503479.93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1503479.93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率標準計算至欠款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山東華民鋼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8544元,由被告洛陽香江萬基鋁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君
人民陪審員介寧
人民陪審員黃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張靜
判決日期
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