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南方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蔡駿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0402執1537號
判決日期:2020-08-20
法院: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上述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依據(2019)粵0402民初556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被執行人蔡駿昌向申請執行人珠海市南方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人民幣23596元,承擔案件受理費390元。因蔡駿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珠海市南方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義務,且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但未查找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三、通過電話聯系等形式對被執行人所在地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下落或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蔡駿昌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珠海市南方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梁慶盛
審判員孫伯華
審判員朱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孟慶妍
判決日期
2020-08-20